《战争论》【全本】克劳塞维茨

《战争论》全本 作者:克劳塞维茨

内容简介

《战争论》是克劳塞维茨在总结以往战争特别是拿破仑战争的基础上写成的,全书共8篇124章;另有说明、作者自序,及作者在1810年至1812年为普鲁士王太子讲授军事课的材料、关于军队的有机区分、战术或战术学讲授计划和提纲等附录,约70余万字。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二篇,论战争理论;第三篇,战略概论;第四篇,战斗;第五篇,军队;第六篇,防御;第七篇,进攻(草稿);第八篇,战争计划(草稿)。尽管该书是一部尚未完成的著作,但由于克劳塞维茨注意运用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考察战争问题,因而阐发了诸如:”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等一系列在战争理论中引起一场革命的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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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
作者:克劳塞维茨
内容简介
《战争论》是克劳塞维茨在总结以往战争特别是拿破仑战争的基础上写成的,全书共8篇124章;另有说明、作者自序,及作者在1810年至1812年为普鲁士王太子讲授军事课的材料、关于军队的有机区分、战术或战术学讲授计划和提纲等附录,约70余万字。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二篇,论战争理论;第三篇,战略概论;第四篇,战斗;第五篇,军队;第六篇,防御;第七篇,进攻(草稿);第八篇,战争计划(草稿)。 尽管该书是一部尚未完成的著作,但由于克劳塞维茨注意运用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考察战争问题,因而阐发了诸如: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等一系列在战争理论中引起一场革命的主要思想。

第一篇 战争的性质

第一章 什么叫战争

一、引言

对于战争,我们要首先研究它的各个要素,其次再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换句话说,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但是在研究这个问题时,由于研究战争部分时要考虑整体,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战争的整体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二、定义

在这里,我不想立即给战争下定义,而只想叙述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不过是扩大了的搏斗。倘若我们想将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当作整体来考虑的话,那么最好先设想两个人搏斗的情形。两人都试图用体力迫使对方屈从自己的意志,他的搏斗的直接目的是击垮对方,让对方不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屈从我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通常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以对付暴力。国际法惯例对它的约束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存,但事实上却丝毫无法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也就是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律的概念之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一种手段,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为了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让敌人无力反抗。所以,从概念上讲,战争的真正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这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把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地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会这么认为:一定有巧妙的方法,无需太大的伤亡便能击垮敌人或者解除敌人的武装,并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不过,不管这种看法多么美妙,都是必须要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像战争这种危险的事情,产生这种错误思想危害最大。其实,暴力并不排除智慧与其同时发挥作用。
所以,对不惜一切流血牺牲地使用暴力的一方来说,在对方没有采取同样做法时,一定会获得优势。如此一来,对方就被迫也采取同样的做法,于是,双方便走向极端,这种走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因此,必须这样看待战争这个问题:由于讨厌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其性质,不仅毫无益处,还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小于野蛮民族的战争,这也是其交战国本身社会状态和双方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交战双方社会状态和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的、限制和缓和的,但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前已存在,所以,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范畴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两种要素——敌对意图和敌对感情。我没选择敌对意图作为暴力的定义的标志是仅仅因为它带有普遍性。因为,就算是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不带一丁点敌对感情,起码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
在野蛮民族中,出于情感的意图是主要的,在文明民族中,来自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不过,这种差距并非由于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因此,这种差别并非出现在每个场合,而只存在于大多数场合罢了。总之,就算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有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倘若纯粹地将文明民族的战争当成政府之间的理性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不受激情的影响,以至于最后不再需要军队这种军事力量,而只需计算敌我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练即可,那将是大错特错。
其实,理论已开始向该方向发展,只是幸运地被最近几次战争纠正。既然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那么属于感情的范畴就毫无疑问了。就算战争不是感情所引发的,它与感情也多少有些关联,并且两者的关系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是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破坏,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使用了智力,学会了比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充分证明了,战争概念中所含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丝毫没有因为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受到阻碍或改变。
现在,我们再重复一下论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暴力的使用是不受限的。因此,交战双方都迫使对方不得不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了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

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前面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仍然要说,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要让敌人屈从我方的意志,就得让敌人的处境比我方的更为不利,起码这种不利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长久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时机反抗。
所以,持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产生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如此。
作战一方可能因陷入最为不利的困境而完全无力抵抗。所以,倘若想要以战争威逼敌人服从我方的意志,那么我方就得让敌人要么真正地无力抵抗,要么陷入无力抵抗的困境。
由此可知,不管说法如何,解除敌人武装或击垮敌人,肯定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并非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而是两股有生的力量之间的较量,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无法演变为战争。这样,我们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之最高目标,便是双方必须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
在敌人被击垮之前,我们不能不担心自己会被敌人击垮,因此,我们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要像敌人那样行动,正如同敌人也要像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造成第二种极端。

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想要击垮敌人,我们就必须以敌人的抵抗力作为判断来决定自己所使用力量的多寡。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现有手段的多寡和意志力的强弱)的乘积。
现有手段的多寡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作为根据(尽管不完全如此),可意志力的强弱却难以确定,只能从战争动机的强弱做大略的估计。
如果我们能以此大体上估算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就能决定自己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强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处境下,尽量加强自己的力量。不过,敌人也会这么做。
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来说,它又必然导致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

六、在现实中的修正

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思考活动在抵达极端之前是绝不会停止的,原因在于思考的对象是一个极端的东西。它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本身内在的规律外,不受其他规律约束的那些力量的冲突。
因此,倘若我们想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就会走向极端,陷入概念游戏之中。如果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无视一切困难,并要按照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要随时做好应付各种极端,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做法无异于纸上谈兵,毫无现实价值。
就算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的绝对值容易求出,但我们依旧要承认,人的感情难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如果接受了,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会浪费己方的力量,与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产生冲突,并会导致己方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符的程度。可是,这种要求因为人的意志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所以它无法实现。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现实出发,那么一切就不一样了。在抽象世界里,一切都是完美无瑕的,我们肯定会认为作战双方不但追求尽善尽美,而且正趋于完善。可是,现实生活中是这样的吗?只有在以下的情况下才会这样:
(1)战争是突然发生的、与以前的国家生活没有丝毫联系、完全孤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的一次决战或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
(3)战争的结局是绝对的,战后政治形势的估计对战争的影响微乎其微。

七、战争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关于上述第一点,我们认为,对敌对双方来说,另一方都不是抽象的,包括在抵抗力中不依赖外界事物的意志也不是抽象的。意志不是完全不可知,它的今天预示着它的明天。战争不是突然间爆发的事情,其扩大也不会是转眼间的。
所以,作战中的任何一方可以以对方的情况和它正在做的事情为判断依据,而不以对方(严格地说)应该是什么样的、应该做什么为判断依据。人是有缺陷的,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这种敌我双方都存在缺陷刚好成为一种缓和因素。

八、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关于上述第二点,我们认为,如果在战争中只有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自然而然会导致极端。因为准备过程中的任何一点不足,在将来都无法挽回。此外,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最多只能以我们所知道的敌人的准备情况作为衡量这种准备的根据,而其余一切都是抽象的。
不过,倘若战争的结局是一连串连续的行动的结果,那么前一行动及一切现象则可作为衡量下一行动的标尺。这样,现实世界就取代抽象概念,从而缓和向极端发展的趋势。
但是,倘若可以同时使用或同时使用全部可用于搏斗的手段,那么每一次战争都将只能称为一次大决战或者若干同时进行的决战了,而一次失利的决战将造成手段的减少。所以,如果第一次决战就动用全部手段,那么实际上就没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进行的军事行动,都只是第一次决战的延长罢了。
然而,我们发现,在战争准备时期,现实世界早已经替代了纯概念,现实的尺度早已代替了极端的假设。所以,在互相作用下,双方将不至于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不会一开始使用全部力量。
当然,单就这些力量的性质和使用特点来看,它们也是不能全部被同时使用的。这些力量是: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军队和盟国。
国土不仅是军队的源泉,还是战争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因素,当然,我们指的是,属于战区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国土。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整个国家,包括所有的河流、山脉、居民、要塞等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
同盟国的合作也是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往往较晚参战,或是为了恢复失去的均势才参战,它由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
无法第一时间使用的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例,比人们初看时所想象的要高得多。所以,尽管在第一次决战中动用了巨大的力量,致使均势遭受严重破坏,但它仍然可以恢复。这些问题,后面会详加讨论,在此,我只想说,同时动用一切力量是与战争的性质相违背的。
当然,这点不能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增强力量的理由,因为谁也不会心甘情愿承受一次失利的决战所带来的损失,而且,就算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决战,可如果它的规模越大,对日后决战的影响也将越大。
然而,由于双方考虑到日后还可能决战,因此害怕过多使用力量,所以在头一次决战时不会像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地使用全部力量。对敌对双方来说,任何一方因为存在弱点而没有动用全部力量,就成了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借用这种相互作用,走向极端的趋势会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战争的结局绝不是绝对的

关于第三点,我们认为,战争的结局,甚至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不是永远绝对的,战败国常常只将失败当成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能得到暂时补救的不幸。很明显,这也会大大缓和双方的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如此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走向极端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心对方走极端,那么己方也就不走极端,无需最大限度地动用力量,而可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多寡。这种判断只能以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为依据。
既然战争是特殊的行动过程,不再是抽象的,既然双方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那么,人们便可以以实际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当知道但仍未知的即将发生的事情。双方都可以以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为依据,按照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现在,我们要对战争的政治目的进行研究。此前,趋向极端的法则,让敌人无力抵抗和击垮敌人的意图,一直掩盖着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一旦这个法则的作用减弱,一旦这个意图与目标分离,战争的政治目的便突显出来。
既然我们考虑的是,怎样以具体人和具体条件为依据进行概然性计算,那么政治目的作为战争的最初动机必然成为计算条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敌人所做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弱小;敌人的反抗越弱小,所需的力量便越小。此外,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所以,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所以,政治目的,既是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哪种目标的标尺,又是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标尺。然而,政治目的无法单独起作用,它必须跟国家联系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为,我们所研究的不是纯粹的概念,而是实际事物。
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它能对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才能将它作为标尺。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原因所在。
同一政治目的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一样,这要看群众对战争的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这点是容易理解的。
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紧张的局势,蓄积非常强烈的敌对情绪,这会造成:战争的政治目的虽然小,却产生超过其本身所应起的作用,导致真正的爆炸。
上面所说的这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一国家中能动员多少力量而说的,也是对政治目的应为战争行为制定何种目标而说的。有时,它就是战争行为的目标,比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它并不适合成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个时候需要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使用。但是,就算在这种场合,它也避免不了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的问题。有时,当它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往往要比它大很多。
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氛围和两国的关系越紧张,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就越显著,甚至能起决定性作用,以至于在某些场合,国家几乎只能以它为依据来决定问题。
如果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一般来说,战争行为便会趋向缓和,政治目的所起的作用越明显,情况则越是缓和。这就说明,从歼灭战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强烈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各种战争,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不过,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
无论双方的政治诉求有多低,无论动用的手段有多少,无论政治诉求为这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有多小,军事行动有片刻停顿的可能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十二、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完成每个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这段时间称作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速度。
在这里,我们不谈快慢问题。每人都按自己的方式办事,办事缓慢的人并不是故意要多花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缘故,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事情就会办不好。所以,多用的这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属于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倘若我们认可战争中的每个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其他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间歇,似乎难以想象,至少看起来是这样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我们谈的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而不是敌对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进展问题。

十三、只有一个原因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看来它永远只能存在于一方

既然双方都已做好战争准备,那么肯定有一个敌对因素在促使他们停顿。
只要双方手握武器,尚未媾和,那么敌对因素就仍然存在。只有当双方都企图等待较有利的时机时,该敌对因素的作用才会中止。但是,从表面上看,似乎只会出现一方企图等待有利时机,而另一方的企图则相反。倘若等待对一方有利,那么对另一方来说,行动才是有利的。
就算双方力量完全相等也不会出现间歇,因为抱有积极目的的进攻方肯定会继续前进。不过,倘若我们所设想的均势是一方有较强的动机,积极的目的,可是掌握的力量却弱小,也就是双方力量与动机的乘积是相等的,那么,如果这种均势不会发生变化,双方势必会媾和。如果这种均势发生变化,只会对一方有利,那么肯定会迫使另一方采取行动。
由此可见,均势这个概念无法说明间歇的原因。归根结底,问题仍然是等待较有利的时机。倘若两个国家中的一个抱有较强的动机,如打算攻占另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以资和谈,那么占领这个地区就达到了政治目的,行动则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了。如果另一个国家接受这种结果,就会同意媾和,否则,它将会采取行动。倘若它认为将在4个星期后才能准备得更好,那么它便有足够的理由延迟行动的时间。
不过,从逻辑角度看,这个时候,战胜者似乎应马上行动,让对方没有时间进行准备。当然,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对情况都很清楚。

十四、军事行动因此又会出现连续性,使一切又趋向极端

如果军事行动确实存在连续性,那么一切又将走向极端,因为不间断的行动会使情绪更加激动,会让一切更加狂暴和激烈。非但如此,行动的连续性会让行动间的衔接更为紧密,使其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密切。所以,行动会变得更加重要,更加危险。
然而我们知道,这种连续性在军事行动中极少或者从来也不曾出现过,行动时间仅占全部时间的一小部分,其余的时间都是间歇。这不可能全是反常现象。间歇现象在军事行动中是完全有可能的,这里并无矛盾。现在,我们要来研究一下间歇以及引起间歇的原因。

十五、两极性原理

在我们将一方统帅的利害当成总是和对方统帅的利害正好对立时,我们就承认了真正的两极性。虽然后面我们会特意用一章对此详加讨论,但在这里也须做简单的说明。
两极性原理仅适用于正数和对立的负数能正好抵消的同一事物。在会战中,作战双方都想赢得胜利,这是真正的两极性,因为一方的胜利会排斥另一方的胜利。然而,倘若我们所说的是两种不同事物具有外在共同关系,那么两极性就不存于这两种事物本身而是存于两者的关系之中。

十六、进攻和防御是不同的作战形式,由于两者的强弱是不对称的,所以两极性原理对它们不适用

倘若只有一种作战形式,即只有进攻而没有防御,换句话说,进攻和防御之间的差别仅仅是动机的不同,进攻方有积极的动机,而防御方则没有,但是斗争的形式却始终是相同的,那么作战中,对一方有利的刚好就是对对方不利的,这就存在两极性。
但是,军事活动分为两种形式,即进攻和防御。正如我们后面将要细述的那样,它们是不同的,它们的强弱也是不对称的。所以,两极性不存在于进攻和防御本身,而只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中,即决战中。对同一作战形式而言,倘若一方的统帅倾向于晚决战,那么敌方的统帅就肯定倾向于早决战。假如甲方进攻乙方的时间是4个星期之后而非现在,那么,对乙方来说,现在而非4个星期后甲方进攻时才有利。这就是直接的对立。但是,不能因此说,乙方现在立即进攻甲方有利,因为很明显,这根本是另一回事。

十七、两极性的作用往往因防御强于进攻而消失,这说明为什么军事行动中会有间歇

倘若防御这种作战形式,像我们后面要说明的那样,比进攻强而有力,那么问题来了,晚决战对甲方有利的程度是否像防御对乙方有利的程度那样大?倘若没有,那么甲方也就不能用它的对立物来抵消后者,也就无法对军事行动的发展产生影响。
由此可见,在利害关系的两极性中存在的推动力会因防御和进攻的强弱的差别而消失,进而不产生作用。
所以,如果当前的时机对一方有利,但力量不强,不能放弃防御,那么它只能等待不利的将来,因为在不利的将来进行防御比当前媾和或进攻更有利。既然从我们的判断出发,认为防御的优越性很大(应该正确理解),比大家最初想象的大很多,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此说明战争中多数间歇产生的原因而不至于自相矛盾。
行动的动机越弱小,就越容易被防御和进攻的这种差别掩盖、抵消,进而间歇也就越多。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十八、第二个原因是对情况不完全了解

对情况的不完全了解是另一个使军事行动停顿的原因。任何一位统帅所能确切了解的只是己方的情况,对敌情却只能根据不确切的情报来了解。所以,判断上可能发生错误,进而将己方该行动的时机当成了敌方该行动的时机。
只不过,在了解情况方面的这一缺陷,既能让人在该行动的时候停顿,又能使人在应该停顿的时候行动。所以,它延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并不大于提前军事行动的可能性。
我们还应将它当成能使军事行动停顿的自然原因之一。倘若考虑人们常常容易高估、而非低估敌人的力量(这是人之常情),那么就会同意:对情况不完全了解。
一般地讲,在很大程度上,它会阻止军事行动的进展,促使它趋向缓和。
间歇产生的可能性使军事行动趋向新的缓和。间歇延长了军事行动的时间,降低了军事行动的激烈程度,增加了恢复失去的均势的可能性,延迟了危险的到来。发生战争的局势越紧张,战争越激烈,间歇就越短。
强烈的动机可以增强意志力,而我们清楚,意志力在任何时候都是构成力量乘积的一个因数。

十九、军事行动中常常发生的间歇使战争更脱离绝对性,更趋向概然性的计算

进展得越缓慢的军事行动,其间歇时间往往越长、次数越多,错误也越容易得到纠正。所以,统帅更加敢大胆设想,更加不走极端,而更会在概然性的计算上和推测上决定一切。
对于每一具体情况,人们本来就要以已知条件进行概然性的计算,而军事行动的进程较缓慢,就为此提供了一定的时间。

二十、只要再加上偶然性,战争就变成赌博了,而战争中是不会缺少偶然性的

由此可见,战争很明显地因为战争的客观性质而成为概然性的计算。现在只要再添上偶然性这个要素,战争就变成了赌博,而在战争中,偶然性的确是存在的。
在人类的活动中,像战争这样经常却又普遍地同偶然性接触的活动是不存在的。并且,在战争中,伴随偶然性而来的机遇及伴随机遇而到来的幸运,往往较为重要。

二十一、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质来看还是就其主观性质来看都近似赌博

如果我们再回顾一下战争的主观性质,即进行战争所必需的那些力量,那么我们肯定更加认为战争近似赌博。战争总是有危险,而危险中最可贵的精神力量是什么呢?勇气。
虽然勇气跟智谋可以同存且不互相排斥,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属于不同的精神力量,而冒险、信心、大胆、蛮干等,不过是勇气的表现罢了。
由此可见,数学上所说的绝对值在军事领域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事实上,军事领域中只存在可能性、概然性、幸运和不幸的活动,它们如同纺织物的经纬线于战争中交织,让战争在人类各种活动中最近似赌博。

二十二、一般说来,这一点最适合人的感情

尽管人的理智总是喜欢追求明确和肯定,但人的感情却常常倾向于不确定。人的感情不愿跟着理智走充满哲学味道与逻辑推论的这条狭窄小路。因为,一旦跟着这条小路走下去,它会让人们感觉自己远离了原来熟悉的一切而进入陌生的境界。人们宁可跟着想象停留在幸运和偶然性的世界里。
在这里,它无需忍受贫乏的必然性的束缚,而可以沉迷于无限制的可能性中。
在可能性的鼓励下,勇气会如虎添翼,正如一个勇敢的游泳者投入激流一般,决然地奔向冒险与危险。
如此,理论难道能无视人的感情而追求绝对的结论和规则吗?如果答案是,那么它便无益于现实生活。理论应当考虑人的感情,要给勇气、大胆,甚至鲁莽留下一席之地。军事艺术是同活生生的对象和精神力量打交道,所以,绝对的理智是不存在的。
在战争中,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处处都有偶然性。既然有偶然性,就要用勇气和自信心来使用它。勇气和自信心越大,偶然性所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
所以,在战争中,勇气和自信心是十分重要的因素。理论确立的原则,应让这种必不可少的、极为珍贵的武德可以随意地以各种形式充分发挥。但是,甚至在冒险中,机智、谨慎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我们要用另一种标准来衡量它们而已。

二十三、但是战争仍然是为了达到严肃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的手段——进一步说明战争是什么

虽然战争、指导作战的理论和指挥作战的统帅都在上文叙述过了,但是我们还要强调,战争既非消遣,不是寻求冒险和赌博的纯粹的娱乐,也非灵机一动的产物,而是一种为了严肃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的手段。
战争因幸运的变化,因激情、勇气、幻想和热情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一切,只不过是该手段的特色罢了。
整个民族的战争,尤其是文明民族的战争,总是发生于某政治形势下,且只能由某种政治动机引起。所以,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
只有在战争是暴力的绝对表现,是一种完善的、不受限制的行为时,它才会在被政治引起后,取代政治的地位进而只服从于本身的规律,就如一包导火索已被点燃的炸药一般,只能在预先规定的方向上爆炸。
直到现在,在军事与政治间的不协调产生理论分歧时,人们总是将战争看作独立于政治以外的东西。
可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看法根本就是错误的。正如我们所见,现实世界的战争紧张因子不是一次爆炸就能消弭的。
战争是一些发展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异的力量的活动。有时,这些力量非常强大,能够克服惰性和摩擦产生的阻力,但有时,它又很弱小,起不到什么作用。
因此,战争宛如暴力的脉冲,时急时缓、时快时慢地消除紧张和消耗力量。换句话说,它达到目标的过程是时而迅速,时而缓慢的。但战争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能有一段持续时间,使己方承受外来的作用,并做出改变。简单地说,战争依旧受指导战争的意志的支配。
既然战争是政治目的引起的,那么政治目的在指导战争时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不过它也不能决定一切,它要与手段的性质相适应,所以,它本身常常会发生改变。但是,尽管如此,它也应先加以考虑。
所以,在整个战争行为中,政治贯穿其中,并在战争中发生作用的各种力量所允许的范围内产生影响。

二十四、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由此可见,战争不但是政治行为,也是政治交往的延续,还是真正的政治工具,更是实现政治交往的另一种手段。
如果说战争有特殊之处,那只能说其手段特殊。在总的方面,军事艺术能做到政治意图与政治方针不与这种手段相冲突,统帅也可以这么要求,但是无论这种要求在某种情况下会对政治意图产生多大的影响,它都只是对政治意图的修改罢了。战争是手段,政治意图是目的,所以,没有目的的手段是难以想象的。

二十五、战争是多种多样的

战争的动机越大、越强,战争与整个民族生存的关系就越大;战前之局势越紧张,战争与它的抽象形态就越接近,而政治目的和战争目标则越趋向一致:一切都为了打垮敌人,战争越是纯军事的,而非政治的。反之,则相反。
为了避免读者误解,我们要在此说明,战争的自然趋向仅指哲学的、纯粹逻辑的趋向,绝对不是指实际发生冲突的各种力量,如作战双方的各种情绪和激情等的趋向。
诚然,在某些情况下,情绪和激情会被高度激发,以至于难以将它限制在政治所设定的范围内。不过,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矛盾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如果要激发出这样的情绪和激情,政府势必有相应的计划。如果计划追求的目的不大,群众的情绪会很低,则需要激发而非抑制。

二十六、一切战争都可看作是政治行为

现在,我们要重谈主要问题。就算政治在某种战争中表现得毫不出彩,甚至几乎消失,而在另一种战争中表现得很显著,我们依旧可以说,两种战争都是政治的。因为倘若将一个国家的政治比成一个人的头脑,那么导致前一战争的各项条件必然属于政治考虑的范围。
只有不把政治理解成全面的智慧,而是只按习惯概念将它理解成一种摆脱使用暴力的、谨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计谋,才可以认定后一种战争比前一种战争更具有政治性。

二十七、应该根据上述观点理解战史和建立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第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将战争看成是独立的东西,而应视之为政治的工具。只有这样,才能对它深入了解,才能不跟全部战史发生矛盾。第二,基于上述观点,因为战争的动机和产生战争的条件不同,战争必将不尽相同。
所以,政治家和统帅所做的最具有决定意义与意义最为重大的判断,是以此观点为依据来了解他所进行的战争,而不是将不符合实情的战争当作理应进行的战争,也不应任意地从事自己想从事的战争。
有关什么是战争这一话题,我们就研究到这儿。这样,我们就确定了用来研究战争和战争理论所必须依据的主要观点。

二十八、理论上的结论

所以,战争就是一条真正的变色龙,其性质在每个情况下都会有变化,而透过战争全部现象就其本身的主要倾向来看,战争还是怪异的三位一体:一、战争要素固有的暴烈性,即敌忾心、仇恨感,可以将它们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二、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第一个方面主要与人民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跟统帅和他的军队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与政府有关。在战争中产生的激情势必早已存在于民众之中,在概然性和偶然性的世界里,政治目的全归政府所管,勇气和才智活动范围的大小则要看统帅和军队的特点。
这三个方面宛如三条不同的规律,深藏于战争性质当中,同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果有理论想要随意确定三者的关系,但却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那么必然与现实产生矛盾,最终一无用处。所以,我们的任务在于使理论在三个方面间维持平衡。
至于用何种方法才能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准备在下一篇中进行研究。

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前面我们已经阐述了战争的性质,现在我们要研究的是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手段和目的究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如果先考虑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也是多变的,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般。
倘若先考虑的是战争的纯概念,那么我们认为,战争的政治目的本身并不属于战争领域,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屈从我方意志的暴力行为,其所寻求的必然是而且只能是击垮敌人,让对方无力抵抗。尽管击垮敌人的这种目的是从概念中推断出来的,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场合所寻求的目的与它相接近,所以我们准备先讨论击垮敌人这个问题。
我会在后面《战争计划》篇中进一步阐述什么叫作让对方无力抵抗,不过在这里,我们要搞清楚三要素,即国土、军队和意志,它们涵括了一切对象。
对方的国土必须攻占,否则敌人便可以在那里重新组建军队。对方的军队必须消灭,换句话说,一定要让敌军无力继续作战。顺便说明一下,后文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这个意思。
不过,但凡对方尚存抵抗意志,即只要对方政府及其盟国尚未签订合约,或者敌国人们尚未屈服,就算上面两点都做到了,战争,即敌对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也未结束。
因为就算我方彻底占领敌方国土,敌人依旧能在他的国内或者盟国的支持下继续斗争。当然,合约签订后,这种情况依旧有发生的可能(这说明并不是每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然而随着条约的签订,敌对紧张便会缓和,而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也会就此熄灭。因为倾向于和平的人会有完全放弃抵抗的打算,而这样的人在每个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数不少。因此,可以说,随着合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也宣告结束。
上述三个方面中,军队是用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照自然顺序,应采取的顺序是先将敌军消灭,后攻占其国土。只有取得这两方面的胜利后加上当时所处的态势,才可能让敌人媾和。
一般情况下,消灭敌军是逐步实现的,而攻占敌国领土也是如此。这二者时常是相互影响的。领土的丧失反过来会削弱军队的力量。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因此,现实也不总是这样。有时敌军在未受到严重削弱便已退往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撤往国外。如果是这样,一方就能攻占敌方大部分国土,甚至全部国土。
然而,在现实中,让敌人无力抵抗这个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绝非处处有一席之地,也非双方达成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在理论上绝不能将它当作一个定则。事实上,在缔结合约之际,交战一方很多时候并非真的无力抵抗,有时甚至均势都未遭到明显的破坏,非但如此,只要细察具体情况,便不难发现,击垮敌人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在敌人强过己方时,是一个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产生于概念之中的战争目的之所以无法普遍适用于现实,原因在于抽象战争与现实战争二者不尽相同,这点我们在前面已叙述过了。如果战争真如抽象战争规定的那样,那么两个力量悬殊的国家发生战争便不合情理,也不可能发生战争。因为在纯概念中,战争仅存在于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低于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之时。
欧洲当前的社会状态,其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有限,所以,我们所看到的两个国家虽然力量悬殊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纯概念与现实战争相距甚远。
在现实中,媾和的情况,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之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赢得战争的代价过高,二是赢得战争的可能性不大。
对早已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进行衡量,会对媾和的决心产生更为有力的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付出什么样的牺牲作为代价便由政治目的的价值所决定。
牺牲,在这里不仅指牺牲规模,还指承受牺牲的时间。在力量消耗过大,超过政治目的的价值情况下,人们肯定会放弃政治目的而媾和。
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战争不由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决定,而必须凭借概然性的计算,并提供产生战争的条件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
在发动战争动机越小,局势越缓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既然这样,我们就能轻易地理解概然性的计算可以让双方产生媾和想法的原因。所以,战争并不以一方必定被击垮而告终。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战争动机小、局势缓和,就算是微不足道的可能性,也足以让处于劣势的一方妥协,而如果另一方早已看出这点,那么他最佳的选择不是采取发动战争,而是努力迫使对方媾和。
由此可见,在战争中,如果一方无法让对方毫无抵抗之力,那么双方的媾和问题便由获胜的可能性与消耗力量的多寡而定。在一方迫切媾和时而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少一些时,只要双方媾和的想法到达某种程度,媾和就能达成。如果双方都有媾和的意愿,那么其政治分歧便会得到妥善解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媾和想法少一些的一方较为有利。
尽管政治目的的积极性质和消极性质在行动中所引起的差别极为重要,但是在这里,我们只作一般论述。因为政治意图在战争中变化很大,甚至前后完全不同,它还受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的影响。
现在我们要谈谈如何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这个问题。第一种办法是消灭敌军和攻占敌国领土。不过,这两种手段在增大获胜可能性时和用于打败敌人时所起的作用并不一样。攻打对方军队时要作出判断:是在第一次打击后继续作战直到消灭敌军,还是旗开得胜后以武力威慑对方。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如果我方选择后者,那么只需消灭一定的敌军即可。
同理,占领敌国领土在不同的战争目的中,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如果是以击垮敌人为目的,那么占领领土便是消灭敌军的结果,而没有消灭敌军便占领对方领土,则只能是下策。
如果不以击垮敌人为目的,那么在侦得对方害怕战争时,攻占其防御薄弱或者没有防御的领土则能带来诸多利益。如果利益足以让敌人对结局忧心忡忡,那么攻占敌方领土便是达成媾和的捷径。
此外,还有一种无需击垮敌人便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办法,即采取与政治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因为有些措施会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便于为己方争取新盟友,或利于开展政治活动等,所以,这些措施无需战争便能增加获胜的可能性。
如果消极意图,即集中一切力量进行纯粹的抵抗,可以带来有利的斗争条件,并且这种有利条件能够抵消敌人所占有的优势,那么只需要坚持持久作战,就可以造成敌人的力量消耗渐渐增加,以至于敌人就算达到了政治目的,也抵不上其付出的巨大代价,进而只好放弃该政治目的。由此可见,这种疲惫敌人的方法往往是弱者用来抵抗强者的手段。
以七年战争为例,腓特烈大帝原本是无法击败奥地利帝国,而且如果他采取像查理十二那样的行事方法,他肯定会大败而归。不过,他巧妙地使用兵力,使联合起来同他为敌的列强在7年中看到力量的消耗大大超过当初设想的程度,于是只好同他媾和。
由此可见,在战争中达到目标的方法有很多,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战争的目标只有击垮敌人这一个,比如,消灭敌人军队、占领敌人地区、单纯占据敌人地区、单纯入侵敌人地区、采用直接同政治有关的措施和单纯等待敌人的进攻等都是方法。
其中,每种方法都足以挫伤敌人的意志,但是究竟哪种更加有效,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我们还会列出系列达到目标的捷径。
在人类交往的各个领域里,个人特点无处不在。在战争中,个人特点不管是在政府中还是在战场上都会对战争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这种火花更不会不存在。
当然,我们在这里只是想要简单地说明,在战争中存在着这些方法,而不是像书呆子那样,对它们进行详细的分类。有了这些方法,我们就可以说,用来达到目标的方法是无穷尽的。
为了更加客观地估计这些可以达到目标的捷径,即既不会认为它们在战争中所引发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又不会将它们当成是极少的例外,我们就是要认识到,引起战争的政治目的五花八门,或者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争取国家生存的殊死的战争,和因为有同盟(不管是强迫的同盟还是行将瓦解的同盟)而勉强参与的战争之间,有巨大的差距。
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战争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战争。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否定了其中的一种,那么也可以否定其他所有的战争,但这是在无视现实生活。
到此为止,我们已一般地阐述了人们在战争中追求的目的,现在我们要简单谈一下手段。
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无论斗争和粗暴的发泄、仇恨的搏斗有何不同,无论斗争的形式如何繁多,无论在斗争中本身夹杂着多少不算是斗争的活动,但是战争中产生的一切效果都来源于斗争,这点一直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
就算在极为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也一定是这样,这点很好证明。
战争中所产生的全部情况都是借助军队体现出来的。哪里使用军队,哪里使用民众武装,那里势必存在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
所以,和军队相关的一切,即与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在军事活动的范围之内。
很显然,军队的建立和维持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是目的。战争中的斗争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而是一个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区分战争这个整体,即按照主体区分,按照客体区分。在军队中,通常将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编成高一级组织。所以,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的斗争都会构成一个多少能够区别的斗争单位。除此之外,按照斗争的对象,我们也可以将斗争分成单位。我们将斗争中能够互相区别的每一个这类的单位称为一个战斗。
既然使用军队是以斗争概念为基础的,那么使用军队便只是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所以,所有军事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战斗相关。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睡觉、吃饭、喝水、行军,所谓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既然军事活动的所有线索都指向了战斗,那么我们若确定了战斗部署,便意味着我们已经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成果只能产生于部署和实施战斗中,而不可能直接在部署和实施战斗之前存在的条件中产生。在战斗中,所有活动的目的是消灭敌人,更为准确地说,是让敌人失去战斗能力。所以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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