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案重审》全本 作者:尚小明
内容简介
百年宋案研究最大的问题在于研究者错将“宋案”等同于“刺宋案”。本书彻底纠正了这一偏差,明确揭示“宋案”实际上是由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多个情节次第演进与交错进行而酿成的复杂案件,并以极其细腻的考证,将看似毫无关联的各个情节之间的内在关系彻底揭示出来,最终令人信服地揭开了宋案一系列谜团。
正文预览
宋案重审
作者:尚小明
内容简介
百年宋案研究最大的问题在于研究者错将宋案等同于刺宋案。本书彻底纠正了这一偏差,明确揭示宋案实际上是由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多个情节次第演进与交错进行而酿成的复杂案件,并以极其细腻的考证,将看似毫无关联的各个情节之间的内在关系彻底揭示出来,最终令人信服地揭开了宋案一系列谜团。
序一
是书置宋案于民初政治文化演进变异之语境中,依据大量原始资料,剖析新旧杂陈、方生未死之复杂政象,揭示袁世凯政权内部政务系统中“场面应对操控”和“权力运作扩张”明、暗两面之区别,指出前者表现于袁氏借赵秉钧之国民党身份在场面上应对党争,后者则表现于袁氏利用其亲信洪述祖以不法手段暗中对付国民党。在此基础上,对宋案成因再行勘探,节节重审,终成一新证据链,实发前人之所未发,甚有助于澄清案情,推进学界对民初政治史之进一步探索。
小明为学,实事求是,人如其学,学如其人。渠之所以涉足宋案,实有感于百年宋案探究非但未能接近案件真相,至今日反而出现无视案件基本事实,任意“解构”,曲解历史之现象(如将宋案主谋指向国民党人陈其美、黄兴等),造成国人历史认知混乱。职是之故,小明乃起是正之念,穷数年之心力,博观群览,几将相关史料搜罗殆尽,并深探语境,精析文本,逐字逐句,力钻词义,于错综纠结的史料之中,考校核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抽丝剥茧,终使案中案外隐情,一一再现。是书以精微辨析之功,得史实确切之效,行文力辨“史实发生”与“社会认知”二者之交互影响及错综复杂之关系。此乃力求史料之真、史实之确之反思性探究,而非“解构性”之主观臆测虚妄之说,实为我国当今史学良性发展之所急需也。
此外尚有一令人感慨之事,是书所用部分核心材料实受益于上世纪50年代初吴晗、邵循正、周一良诸先生在清华大学历史学系筹建“中国近三十年史资料室”时之收藏。该部分资料旋因院系调整,转归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不意六十余年之后,对是书之研究发挥关键作用。足见学术文化积累、传承之必要,于此又多得一例证也。余于及身之年,得见此情此景,实一生难逢之幸事也。
刘桂生
2017年12月12日时年八十有八于海淀蓝旗营
序二
余自幼喜读近代史书,工作后因为朱启钤先生掌书记,故对北洋一段历史,尤其对袁世凯其人,有天然之兴趣。往者读尚君关于袁世凯与北京兵变之论文,觉其分析很有道理。后读尚君关于袁世凯与青柳笃恒之论文,亦觉甚好。于是对尚君有了初步印象。再后看到尚君又有一文专论赵秉钧与刺宋无关,一气读完,觉其考辨堪称定论。由是余忽忆及章士钊先生《书赵智庵》一文引朱启钤先生语,其中述及袁获知赵死讯后之反应,大意谓袁急电召朱,欲其接任赵之直隶都督遗缺,朱赴总统府,见袁“形色哀痛,言语仓皇”。余读此段,始信历来所谓袁、赵主谋杀宋,而后袁又将赵毒杀之说,确有可疑。盖袁若杀赵,赵死,无“形色哀痛,言语仓皇”之理也。
因读以上数篇宏文,余渐对尚君有了兴趣。刘桂生先生,余文史馆同仁也。承刘先生见告,知尚君为刘桂生、王晓秋二教授高足,然惜无缘结识。一日,尚君忽因刘桂生先生之介,过余寒舍,以《宋案重审》一大册未刊稿见赠。余细读书稿,觉其对袁世凯、赵秉钧、洪述祖、应夔丞、陈其美诸人在宋案发生前后之言行,皆有细密、清晰之考索,宛若聚米画沙,痕迹宛然。尤为重要者,书中彻底打破一直以来为人所固守的赵秉钧与洪述祖之绝对隶属关系,揭示洪、袁之间其实有着更深密之联系。此实破解宋案之绝大关键,不看透此层关系,便无从理解袁、赵、洪三人关系之微妙,宋案之谜也就无从解开。而尚君所揭示之史实,与袁氏惯以权术待人,且每办一事往往多线用人之做法亦非常吻合。
清王鸣盛于《十七史商榷》自序中尝谓:“盖学问之道,求于虚,不如求于实。”尚君此书能将宋案脉络梳理清楚,关键在他能够静下心来认真读书,肯在史料上下发微抉隐之真功夫。盖百年来研究宋案者,无一不读当初租界捕房自应夔丞宅搜出之五十三件宋案关键证据,此证据自表面观之,袁、赵、洪、应确在一条线上,实则大家于其中隐秘均不甚了了。唯尚君真正读懂了该批材料,故他能知袁、赵、洪、应一言一行之实际所指为何,宋案谜团因而能够解开。晋陈寿《三国志》有言:“读书百遍,而义自见。”若非尚君下过冥思苦想之功,反复辨读、细心揣摩之勤,何能取得如斯成绩?
凡事皆有首尾。民初袁世凯一段乃“北洋政权”历史之首,以后民国许多史事之演进,皆导源于此时。而宋案实北洋派与孙中山革命党彻底决裂之一大关键,是其后南北分裂、护国战争、护法运动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之源头,故尚君此书不惟解决一宋案问题,于推进北洋史之深入研究亦有极重要意义。北洋史乃吾国史界研究最薄弱环节之一,头绪乱若丝棼,有待厘清之问题正多。尚君此书开了一个好头,以尚君治学之勤与所下功夫之深,余深信其必能有更大之成就。耄耋之年有厚望焉!
刘宗汉
2017年12月20日于清河莱圳家园
序三
以1913年(民国2年)3月宋教仁在上海沪宁火车站被刺杀为中心的所谓宋案,是民国初年震惊中外的中国第一大案,又是民国史上第一要案、第一疑案。可以说它既是民初中国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和政治生态的产物,又严重影响了民初中国政局的变化及政治形势的走向。
宋案发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但宋案的历史真相至今仍令人感到扑朔迷离,谜团甚多,疑点不少。而对宋案案情和主谋的判断,尚是众说纷纭,甚至出现完全对立的结论:有人说是袁世凯,也有人说是陈其美。因此,当我看到尚小明教授积数年心血精心考证剖析而成的《宋案重审》一书厚厚的书稿时,不禁眼前一亮,当前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不正需要这样本着求真求实精神,认认真真,踏踏实实,从事实出发,以史料为据,客观科学地去追求历史真相的研究成果吗!
读完书稿,我觉得该书不仅为实事求是澄清宋案真相提供了较充分的史料、史实和分析、论证,而且在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也能给人不少启示。例如要认识历史事件是错综复杂的,切忌把它简单化和公式化;历史人物是多面多变的,切忌把他们脸谱化和固定化;历史史料是混沌粗杂的,切忌不加鉴别,不辨真伪,或随意曲解、误读。
还如必须追踪历史事件的来龙去脉,摸清历史人物之间真实关系。如书中强调,宋案不等同于刺宋案,它是由于袁世凯与国民党的矛盾分歧,袁世凯有意构陷孙中山、黄兴、宋教仁,鼓励纵容洪述祖、应夔丞打击宋教仁,洪应两人图谋诬宋、刺宋邀功牟利,以及刺宋后各方反应、案件审理、诸凶犯下场等一系列环节构成,而其中许多环节都是一环扣一环、互相关联的,如果孤立考察刺宋一事,则难以认清全案的内幕与真相。
再如如何收集、利用、鉴别、解读和分析史料。首先必须全面掌握和正确解读宋案的全部核心史料,同时还要努力收集和挖掘各种未刊或未曾利用过的新史料。而最重要的是还必须对史料做鉴别、分析和比较,鉴定其真伪与价值,判别其可靠度、可信度。绝不能拿一些明显的谣言或诬陷不实之词来作为标新立异或翻案的依据。
还要把微观考证与宏观考察相结合,必须分析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和条件,认清历史事件的本质和主流。如书中尽管不囿旧说,实事求是地考证袁世凯、赵秉钧并非刺宋的直接主谋,但又指出他们在指使陷害、打击宋教仁过程中应负的责任,更用有力证据批驳了把刺宋责任推给革命派陈其美的说法。另外,尽管书中也认为孙中山革命派在应对宋案中有失误,但又明确指出不能否认二次革命的必然性,更不能否定革命派与袁世凯势力之间围绕宋案斗争和二次革命具有民主与独裁斗争的本质。
当然要做到以上这些绝非易事,恐怕不下几年苦功夫,不坐几载冷板凳是写不出来的。尚小明在十年前就开始关注民初历史,并着手整理研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收藏的“袁世凯秘档”。这批档案原件据说是上世纪50年代初,由清华大学历史系从袁氏心腹幕僚曾彝进处购得的,后随清华历史系合并到北大历史系带了过来,一直堆放在北大历史系资料室仓库里,我过去虽也过问过,但从未整理研究过。尚小明经过潜心整理钻研,从中发现了许多有价值史料,如关于袁世凯与有贺长雄交往信件等。他还从中发现了与宋教仁案有重大关系的史料,成为书中解开历史谜团相当关键的新史料。另外他在北京市档案馆查阅了“国民共进会档案全宗”,发现其中包含当年从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移交北京司法机关的不少有关宋案的档案,包括一些从未公布的核心史料。有些虽已公布,但尚未有人认真解读,特别是把这批史料前后贯通,互相印证,加以梳理解读。
尚小明教授在该书写作过程中曾经先后改写了八次,而且每次都把书稿重新全部打印出来,仔细修改,反复推敲,尽量做到言必有据,引用史料句句有出处,件件有分析。据说有一次他曾经利用假期专门到海南岛三亚租了一间“三无房间”,即无电话、无电视、无网络,屏弃一切外界交往,闭门埋头著述。经过如此锲而不舍刻苦钻研,至少是五年磨一剑,八易其稿,才完成此书。这在当下学术界普遍急于求成,心态浮躁,而且常受到外界各种压力、干扰、引诱的环境下,对于一个中青年学者来说,确是难能可贵的,我认为也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至于该书的论证、分析和结论是否都正确,宋案是否能算是真相大白,尘埃落地,我相信读者看完全书后,会做出自己的判断。学者之间也会见仁见智,若有不同意见,也不妨进一步讨论商榷,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
王晓秋
2017年12月5日于北京大学蓝旗营公寓史海遨游斋
第一章 百年宋案探究失败史检讨
宋案发生已逾百年,百余年来,无论专业史学研究者,还是普通文史爱好者,对宋案真相的探究从未停止过,并且有愈来愈热之势。照理,历经百余年探究之后,宋案细节应当愈加清晰,离真相揭露应当愈加接近。然而,实际情况却非如此。时至今日,宋案探究至少存在四大问题:一是严谨的学术性探究屈指可数,二是案情分析严重简单化,三是核心证据从未真正受到重视,四是大量已刊未刊史料未被研究者利用。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严重问题,宋案探究非但没有取得明显进展,反而离真相越来越远,甚至出现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等问题。因此,宋案探究已到了需要彻底清理并切实向前推进的时候。
一 学术性探究屈指可数
记述和探究宋案真相的文字,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各种史学专业书籍当中关于宋案的记述,第二类是各种专业学术期刊当中关于宋案的论述,第三类是各种非专业性书刊及网络文史爱好者对宋案的解读。
第一类数以百计,几乎所有以“中国近代史”“中国近世史”“近百年中国史”“中国近代政治史”“革命史”“政党史”“民国史”“北洋军阀史”等命名的书籍,以及宋教仁、袁世凯、孙中山、黄兴等人传记,都会述及宋案。其篇幅从寥寥数百字,到洋洋数千言,乃至数万言不等。其中比较重要者,中文方面,如谷钟秀《中华民国开国史》、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陈功甫《中国最近三十年史》、魏野畴《中国近世史》、孟世杰《中国近百年史》、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吴玉章《辛亥革命》、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黎澍《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政治》、陈旭麓主编《近代中国八十年》、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李守孔《中国近代史》、李云汉《中国近代史》、徐中约《中国近代史》、李侃等编《中国近代史》、胡绳武与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朱宗震《民国初年政坛风云》、唐宝林与郑师渠《共和与专制的较量》、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张宪文等编《中华民国史》、朱汉国与杨群主编《中华民国史》、来新夏等编《北洋军阀史》、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吴相湘《宋教仁: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陈旭麓与何泽福《宋教仁》、马震东《袁氏当国史》、陈志让《袁世凯传》、李宗一《袁世凯传》、唐德刚《袁氏当国》、侯宜杰《袁世凯传》、薛君度《黄兴与中国革命》等。外文方面,如北一辉《支那革命外史》、萱野长知《中华民国革命秘籍》、大东亚文化会编《孙中山革命战史》、片仓芳和《宋教仁研究:清末民初的政治与思想》、松本英纪《宋教仁之研究》、菊池秀明《末代王朝与近代中国:清末中华民国》、欧内斯特·P.扬《1912—1915年的袁世凯》、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刘吉祥(K.S.Liew)《为民主而奋斗:宋教仁与辛亥革命》(Struggle for Democracy:Sung Chiao-jen and the 1911 Chinese Revolution)等。各书关于宋案的记述,无论篇幅大小,普遍具有一个特点,即首先平铺直叙宋教仁被刺前后情形,然后就谁是刺宋主谋这个核心问题,几乎不加分析,直接表明看法,内容陈陈相因,材料大同小异。说到底,就是偏于记述,而非分析论证,因此,所述结论很难令人信服,甚至难以找到些许可以给人启发之处。
第二类是宋案探究中较值得注意的一类文字,然而其数量非常之少。迄今,偏重分析案发原因及案情的专题学术论文,不过寥寥十数篇,如王涵《试论宋教仁之死》(《文汇报》1980年12月16日,第2版)、何泽福《宋教仁与袁世凯》(《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饶怀民《宋教仁血案及其政治风潮》(《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3期)、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及《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收入苏智良等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何廷明等《宋案元凶探渊》(《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朱怀远《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侯宜杰《暗杀宋教仁的主谋尚难定论》(《史林》2013年第1期)等。还有一些文字论及刺宋案发生后的相关问题。[1]与第一类书籍偏重记述刺宋案不同,上列学术论文偏重案发原因及案情分析,特别是围绕谁是刺宋主谋这个问题,每位撰者都试图提出不同于他人的看法。然而,由于撰者无一例外将案情严重简单化,并且忽视新史料的发掘利用,而对既有核心史料又几乎不能准确解读,因此,这些专题论文仅仅在个别细节分析方面有可取之处,总体论述并不具有说服力。此外,日本学界也有几篇与宋案有关的论文,但只是涉及案情而已,基本谈不到研究,如片仓芳和「宋教仁暗杀事件について」(『史叢』第27號、1981年)、渡辺竜策「宋教仁暗殺事件の意味するもの——民初政争の一断面」(『中京大学论丛·教養編』1962年第3號)、樋泉克夫「宋教仁研究ノ-ト-1-」(『多摩芸術学園纪要』1980年第6巻)等。
第三类关于宋案的文字近年有不少,文章如卢笛《是谁杀了宋教仁?》(网文)、顾土《政治暗杀的另一层解读:重读宋教仁被刺案》(《书屋》2009年第9期)、臧巨凯《袁世凯在“刺宋”案中的涉水深度》(《钟山风雨》2010年第1期)、陈自新《“宋教仁被刺案”百年祭》(《文史精华》2013年第3期)、纪彭《没有证据,只有利害:宋教仁案究竟谁是凶手》(《国家人文历史》2013年第6期)等;书籍则有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金满楼《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张晓波《民国的开端:宋教仁评传》、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等。这类文字的作者总体而言缺乏专业训练,无论是对史实的把握还是对史料的鉴别使用,都存在很大问题,往往看似分析得头头是道,实则由于缺乏史料支撑,或不能准确解读史料,难以得出有价值的认识。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类作品的非学术性或通俗性,加之得益于网络传播,其受众远多于第一、第二两类文字。
实际上,业余史学研究者并非完全不可能做出优秀成果,但前提是研究者应当充分占有史料,并以严谨态度为之。从另一角度看,宋案探究的业余作品之所以流行,说到底与专业学者对这一案件缺乏研究有关。因此,对宋案的研究,确已到了必须深刻反思与实实在在向前推进的时候。
二 案情分析严重简单化
宋案系由宋教仁被刺而引发,因此,对宋案谜团的破解,从一开始就被吸引到了“谁是主谋”这样一个问题上。雇用武士英枪杀宋教仁的应夔丞(即应桂馨)刚一被捕,便有人怀疑其背后有主使之人,谓:“应桂馨与宋先生既无私仇,又非公敌,宋先生有何不利于应?应有何利于宋先生死?即质之应桂馨而亦不能强言为有也。则应桂馨之外,必更有一人焉,为应桂馨之主动可知。”[2]又谓:
应夔丞与宋渔父生平无握手交,无半面缘,何仇?何怨?应也,宋也,诚风马牛不相及也。胡为乎应乃掷重金、买死士,必得宋而甘心焉?由斯言之,买武士英者,应夔丞也,而买应夔丞者,伊何人乎?[3]
随着应宅所获大量函电文件内容逐渐披露,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与应夔丞的诡秘关系曝光于天下。但舆论并不认为洪述祖就是最后的主使人,而是进一步提出洪述祖背后可能还有主使之人,理由是:
彼洪述祖,一卑鄙龌龊之小人,与大政治家宋先生固亦风马牛不相及,宋先生之死生,与彼实了无丝毫之关系,洪又胡为乎必死宋先生而后快也?然则,嗾武者为应,嗾应者为洪,而嗾洪者必更有人在也。[4]
由于洪述祖为赵秉钧之秘书,搜获文件中又有赵、应之间往来函电及赵送应之密码电本一册,因此,舆论很快将矛头指向赵秉钧。而赵又被认为是袁世凯的心腹,于是,袁世凯亦被牵入案中。在国民党方面看来,案情是很清楚的,因此,其机关报《民立报》在1913年4月27日刊登44件证据时,于所加按语中明确指出:
宋先生之死,袁、赵死之,非洪、应与武死之也。
洪、应二犯仅一器械,武士英更器械之器械,而真正之〈人〉主动(人),乃袁世凯、赵秉钧也。[5]
这可以说是国民党方面对于宋案的正式研究结论。然而,赵秉钧却不认同这一结论,他于4月28日发表自辩“勘电”,称“去宋之动机起于应之自动,而非别有主动之人”,“中央政府于宋案无涉”。[6]袁世凯同日也发出“勘电”,明确给赵秉钧以支持。[7]
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刺激着后来的宋案研究者,以至于绝大多数研究者均把寻找刺宋主谋作为最主要的方向,却一直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其中较早一些的著作和那些深受革命史观影响的著者,大多毫无保留地接受国民党方面的研究结论,只不过文字表述略有差异而已。如前述谷钟秀、马震东、邹鲁、陈功甫、魏野畴、孟世杰、李剑农、吴玉章、陈志让、吴相湘、郭廷以、胡绳、黎澍、陶菊隐、丁中江、胡绳武、方祖燊、李新、陈旭麓、何泽福、李宗一、李守孔、李云汉、徐中约、李侃、金冲及、张宪文、张玉法、朱汉国、来新夏、唐宝林、郑师渠、张海鹏、朱宗震、侯宜杰等人所著或主编之书,[8]以及沈云龙、王涵、何泽福、饶怀民、刘大年、朱怀远、袁伟时等人所撰文章,[9]均将袁、赵视为幕后主使。日本学者萱野长知、片仓芳和、松本英纪、菊池秀明、渡辺竜策、樋泉克夫,以及美国学者欧内斯特·P﹒扬、史扶邻等人论著,还有刘吉祥(国籍不详)的英文著作,也都持同样看法。[10]
唐德刚实质上也认为袁、赵是幕后主使,只不过他又对二人在杀宋心态及背后考量上的差别进行了区别分析,他说:
1913年初春,在宋氏旅行讲演锋头正健之时,袁即连电召宋来京磋商要政。袁的本意或许就是试“重用之”,不成,再“除之”。可是内阁总理赵秉钧对这个最大的政敌,就是欲先除之而后快。他或许得了袁的必不得已时就“除之”的默许,迫不及待地便悍然提早“除之”了。杀宋之后,风波闹大了,袁可能认为赵之悍然杀宋,为的只是保持相位的一己私利,而搅乱袁对整个大局的布置。赵之杀宋,不是体谅领袖苦心,而是投机取巧,为保持自己总理的位置,不顾主子的困难,而悍然为之,这就不能饶恕了。因此后来赵也就不得好死了。[11]
另外一些研究者则或多或少受到赵秉钧自我辩解的影响,而又加以个人的判断,倾向于怀疑或否认袁、赵为幕后主使。如廖大伟认为:“从袁世凯的一贯信仰和当时的身份、地位,从宋教仁对袁世凯构成的威胁程度,从在上海行刺的困难程度,特别是对‘主谋说’原证据的逐条解读考析,我们认为对袁世凯的传统指认是缺乏真实依据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没有主观故意的痕迹。”[12]他认为刺宋乃应夔丞所为,并上升到共进会刺杀宋教仁的高度来解释;而洪述祖则充当了鼓动、纵容应桂馨的角色。[13]但奇怪的是,他对于宋案关键人物之一赵秉钧完全缺而不论,实际上留下很大漏洞。张永则认为:“根据具体证据,刺宋是会党头目应夔丞主动提出并策划的,受到洪述祖的推动,袁世凯、赵秉钧是否知情只能存疑。”[14]侯宜杰最初认为,“暗杀宋教仁的主谋者不是别人,正是堂堂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和国务总理赵秉钧”,但近来一改前说,认为“研究宋教仁被刺案,要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缺乏确凿证据,就不能认为赵秉钧或袁世0凯是刺杀宋教仁的主谋”。[15]马勇最初认为袁世凯“不择手段地加害于宋教仁,终于酿成民国史上的第一大血案”,但近年也一改前说,认为“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因宋教仁所要竞选的议会多数,目标只是内阁总理,与袁世凯的大总统地位毫无关联”,“将宋案的责任推给袁世凯是非常表面的看法,根本不知道宋教仁与袁世凯之间的真实关系,不知道袁世凯是多么欣赏宋教仁的才华”,“按照当年法院的判决,宋教仁之死追查到内阁总理赵秉钧,大体上是可信的”。[16]张华腾同样进行了自我否定,认为从常理言,“刺杀宋教仁破坏了袁世凯自己在民初极力树立的‘合法性’形象,不符合政治家袁世凯的切身利益”;从当时局势看,“袁世凯并不惧怕宋教仁成立内阁,更不会不计较得失地使用暗杀手段”;从法理上看,“尚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袁世凯为刺杀宋教仁的主使”。他更倾向于认为“宋教仁为陈其美主谋所杀”。[17]
前述业余探究者对宋案真相也有分析。其中张晓波《民国的开端:宋教仁评传》倾向于怀疑袁、赵并非刺宋主谋,刺宋很可能是应夔丞与洪述祖迎合袁世凯铲除政敌之举。[18]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及金满楼《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认为袁世凯、赵秉钧、陈其美均有嫌疑,而陈其美嫌疑似乎更大。[19]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则断定幕后主使就是陈其美。[20]需要指出的是,早在宋教仁被刺之初,便有人传言陈其美是幕后主使;20世纪20年代,袁克文在其所著《辛丙秘苑》中,也持这种观点;而日本人北一辉在《支那革命外史》中,更发挥其奇特想象力,声称陈其美是刺宋主谋,而袁世凯和孙中山是“从犯”。[21]袁克文和北一辉之书均非学术著作,但其观点对后来一些刻意抹黑国民党的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应当承认,将寻找刺宋主谋作为宋案研究的主要方向,并没有问题。但须引起研究者高度重视的是,从应宅搜获的函电文件实际上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极为明确而重要的信息,即“宋案”≠“刺宋案”。宋案案情错综复杂,其中至少应当包括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一系列情节或环节。另外,在宋案证据中仅仅提到过一次的未遂“除邓”案,对破解宋案谜团亦极为关键。这些情节,环环相扣,次第演进,而又交错进行,“刺宋”是宋案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整个案情发展的最终结局。因此,倘若我们不对刺宋之前各环节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之间的演进关系进行详细深入的考证,刺宋的发生绝无可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案件发生后出现的一系列矛盾现象也无法得到解释。然而,纵观百余年来的宋案研究,研究者无一例外,皆将重心放在了刺宋这个环节上,而对此前诸多环节,要么毫不在意,要么轻轻放过。宋案案情实际上被严重简单化,宋案研究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推进,根本原因即在于此。
上述各环节演进过程牵涉四个关键人物,即袁世凯、赵秉钧、洪述祖、应夔丞,此外还有王阿法、武士英、程经世[22]、朱荫榛等几个相对次要的人物。要破解宋案谜团,就必须结合宋案证据和清末民初政局演变,搞清楚这些人物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特别是应搞清楚以下五组人物关系:
(1)袁世凯和洪述祖的关系;
(2)洪述祖和应夔丞的关系;
(3)赵秉钧和应夔丞的关系;
(4)袁世凯和赵秉钧的关系;
(5)赵秉钧和洪述祖的关系。
在重点搞清这五组人物关系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这几人与宋教仁的关系,以及应夔丞与陈其美的关系,如此方能确定他们各自与宋案案情的牵连程度,从而彻底破解宋案谜团。然而,我们看到,百余年来的宋案探究,除了对袁世凯与宋教仁的关系有较多讨论外,上述五组人物关系均极少为研究者深入讨论,甚至完全不被关注。围绕袁世凯与宋案的关系,仅有廖大伟写过一篇专题论文;而围绕赵秉钧、洪述祖、应夔丞各自与宋案的关系,竟没有一篇专题论文,无怪乎宋案谜团一直不能解开。
因此,研究宋案必须考虑案情的复杂性,应当按照案情各环节发展的自然顺序,以厘清案情演变和相关人物之间的关系为讨论重点,步步推进,而不应将案情简单化到直接以探求刺宋主谋为目的。如此方有可能最终破解宋案谜团,确定刺宋主谋。
三 核心证据从未真正受到重视
宋案研究中最主要的证据,便是案发后从应夔丞私宅搜获的其与赵秉钧、洪述祖等人的往来函电文件。任何关于宋案的研究,都必须以此项核心证据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可靠史料来进行,这是破解宋案谜团的不二法则。早在一百多年前,当宋案核心证据刚被搜获、租界会审公廨尚未开始预审之时,《民立报》就发表过一则极有眼光的评论,要国民不受其他因素干扰,把注意力集中在此项证据上。评论写道:
应夔丞虽为无赖子,而其势焰至盛,魄力至大,足以笼罩群小,沟通机关。故自被捕以后,散布谣诼,遍寄匿名信件,冀以淆惑视听,扰乱人意。然宵小伎俩,不过尔尔,国民可勿为所惑也。今日所最当注意者,为应之种种文件及其往来信札,于此求之,不难窥其真相。若悮信谣言,多所探测,或专注意于其狡展之供词,反使主犯得从容布置,以逃遁其罪,甚为非计。愿吾国民守镇静之态度,以徐观其后,公理不灭,将来必有水落石出之日也。[23]
时任国民党上海交通部文事部主任干事及评议部副议长的徐血儿,也撰文提醒国民注意此项证据。他说:
先生被刺一案,外间测度主使何人,为辞不一,然多不可凭信,要当以本案所得证据为准也。现本案紧要证据已搜获多件,吾人于证据未发表之先,不欲意为之辞,然闻证据关系甚大,则吾人不可不注意也。吾人现在姑不问元凶首恶之究系何人,若证据发表,罪首已明,则当一是以法律为制裁之具;而国民对于元凶首恶,尤当与众共弃,决不容有一毫姑息之念,以贻民国无穷祸也。[24]
遗憾的是,一百多年来,宋案核心证据从没有真正受到过研究者重视。最明显的表现是,当时所公布的53件证据,有相当一部分从没有被后来研究者注意过,而被研究者注意到的证据,则又因种种原因,鲜有准确解释。表1-1是以1913年印行的《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共53件)单行本为据,对一百多年来研究者利用和解释该项证据情况所做的统计。
表1-1 百年来宋案核心证据使用情况统计![图片[1]-《宋案重审》【全本】尚小明-过目游 · 书漫游](/uploads/allimg/200606/1-20060612055G35.jpg)
表1-1 百年来宋案核心证据使用情况统计-续表1![图片[2]-《宋案重审》【全本】尚小明-过目游 · 书漫游](/uploads/allimg/200606/1-20060612055Rc.jpg)
表1-1 百年来宋案核心证据使用情况统计-续表2![图片[3]-《宋案重审》【全本】尚小明-过目游 · 书漫游](/uploads/allimg/200606/1-20060612055W64.jpg)
表1-1 百年来宋案核心证据使用情况统计-续表3![图片[4]-《宋案重审》【全本】尚小明-过目游 · 书漫游](/uploads/allimg/200606/1-20060612055S33.jpg)
在表1-1中,《程应通电宣布之证据》刊登于1913年4月26日《民立报》,共撮要罗列函电22件。4月27日,该报又刊登《宋案证据之披露》,公布函电44件,并为其中21件附加按语。以上两篇文字成为后来研究者征引宋案证据最主要的来源。其中,谷钟秀《中华民国开国史》、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白蕉《民国初年有关大局之三件大暗杀案》、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等,完全照录《程应通电宣布之证据》。其他书籍和文章所用宋案证据,也大体不出上述两篇文字范围。其实,当时还有其他一些报纸刊登过宋案证据,例如从5月初开始,《申报》分13次连载《宋案证据全录》53件,[25]《顺天时报》随后也分16次连载了《宋案证据全录》53件。[26]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53件证据,还有一个最权威的版本,即当年由江苏都督程德全等刊印的《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单行本。但令人吃惊的是,百余年来鲜有研究者征引《申报》和《顺天时报》所刊《宋案证据全录》,至于单行本,更是未见一人征引。上述53件证据中,有多件又各自包含若干份文件,实际共有文件73份,包括书信35封,电报31封,电码本2本,呈文1篇,委任状1件,命令、训令各1道,宣告文1篇。在这73份文件中,只有不到30份被反复征引,其中大部分还不能予以正确解释。[27]至于剩余40余份,虽然并不都与宋案有关,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为探究宋案谜团所不可或缺,甚至是极为关键的证据。这些文件之所以一直被忽视,根本原因就在于研究者错误地将“宋案”简单化为“刺宋案”,换言之,这些文件从一开始就被认为与“刺宋案”无关,因而被弃之一旁。然而,正如上文已经讲过的那样,宋案实际上是由多个复杂环节构成的,没有对刺宋之前各环节的深入解析,刺宋的发生便不能得到圆满解释,因此,那些被忽视的文件毫无疑问应当引起研究者高度重视。
从证据解释角度看,无论是国民党方面还是袁世凯方面,最初都只是有选择地抓住那些自认为能够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攻击对方,或为自己辩护,甚至为达目的不惜曲解证据,而未能冷静、全面、客观地解释各项证据。就连其他党派,乃至一些与政治不沾边的人,也都被裹挟进双方的攻防大战之中,要么支持国民党,要么支持袁、赵,要么貌似公允而实则有所偏袒,未能以独立公正的态度对相关证据进行系统研究,进而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随着宋案当事人陆续死亡,以及时过境迁,后来的研究者本当对宋案证据给予充分重视,重新审视,可事实却非如此。迄今的各种研究,不论专业的还是业余的,不论极力固守旧说的还是尝试提出新说的,虽然或多或少都会论及某些证据,但误解、曲解、错解比比皆是,从未有人以严谨扎实的态度全面系统地疏解过相关证据。相比较而言,廖大伟、张永、朱怀远三人对证据解释更为重视一些,可惜他们所做解释都太过简略,许多内涵未能揭示出来,尤其未能揭示各项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错误的解释亦非常之多;而且有许多件重要证据在他们看来与宋案并无关系,故完全没有提及。因此,说宋案核心证据百余年来从未真正受到过研究者重视,毫不为过。
尚须注意的是,《民立报》记者当初对国民“专注意于其狡展之供词”,而忽视应宅搜获证据的担心,竟然在百年之后的一些研究者,特别是业余研究者身上表现了出来。例如,思公、卢笛、金满楼、张耀杰等,虽然也利用了一些证据,但基本上是证据的罗列和简单介绍,未能得其真意,而且往往从应夔丞和武士英的口供出发,提出问题,解释宋案,具有明显的重口供轻证据的倾向,而不是利用更可靠的证据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至于前引唐德刚对刺宋案的解释,则完全是脱离证据的空洞的心理分析,虽然讲得天花乱坠,实际上不具有学术意义。
如果说宋案研究长期得不到推进是由于研究者对宋案核心证据缺乏足够重视的话,那么重口供而轻证据、重空论而轻实证的一个严重后果,便是宋案研究离真相越来越远,这是我们需要高度警惕的。
四 大量已刊未刊史料未被发掘利用
研究宋案,资料并不缺乏。有关宋案的资料,大体可分为四类:一原始档案,二各种史料集,三各种报纸,四私家记述。其中有大量极有价值的史料,研究者迄今未加重视,或竟全然不知。
1.原始档案
有关宋案的原始档案,就笔者所掌握的情况,主要收藏在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图书馆。
在牵涉宋案的几个关键人物中,洪述祖是最后一个死去的,他于1917年4月在上海租界被捕,1918年4月被提解至北京审讯,故宋案相关案卷亦由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全部移交至北京,[28]此即北京市档案馆现今所藏相关案卷的由来。这是关于宋案最重要的一部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1)洪述祖、应夔丞之间往来的大部分函电原件及电局译件;(2)应夔丞个人履历及由其担任会长的共进会各项活动的相关文件;(3)1918—1919年司法机关提解、审讯及判决洪述祖绞刑的相关文件。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有关宋案密档,则为该系所藏袁世凯密档之一部分。根据清华大学校史档案记载,袁氏密档最初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清华大学历史学系自袁氏心腹幕僚曾彝进处购得,[29]后因院系调整清华大学历史学系合并于北大,该部分档案遂转归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收藏。其中与宋案有关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宋案相关电文,如袁世凯与黄兴、谭人凤、黎元洪、岑春煊等往来电文,国务院请禁宋案谣言电文,蔡锷等部分地方都督关于宋案之通电等。(2)赵秉钧和政府方面自辩之相关文件,如赵秉钧自辩“勘电”底稿,总统府、国务院“宋案证据逐条辨明书”稿本,“宋教仁被杀真相”稿本,袁世凯手定赵秉钧拒绝出庭对质“真电”底稿等。(3)赵秉钧呈请解职文底稿及批示底稿等。(4)有关“血光党”之文件,如军政执法总长陆建章给袁世凯的呈文,“血光党纪闻”稿本等。(5)袁世凯方面自造之宣传品,如《一个军官的谈话》《呜呼,国民党之自杀政策》《解剖孙逸仙》等。
以上两处藏档,一以洪、应为中心,一以袁、赵为中心,恰好可以互补。其中有部分档案内容在当时或后来已经公开,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至今不曾公开,也从未见研究者利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洪述祖早年名“洪熙”,研究宋案必须研究洪述祖个人历史,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少量关于洪熙的档案,对于了解洪述祖早期历史极有帮助。而关于刺宋案发生后袁世凯方面对舆论的压制,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有少量档案,可供参考。
2.史料集
到目前为止,已经印行的专门或集中记录宋案的史料集,主要有以下各种。
(1)《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1913年铅印本)。
(2)徐血儿、叶楚伧编《宋渔父》(上海民立报馆,1913)。
(3)杞忧子编《宋渔父》(上海杞忧书社,1913)。
(4)沈翰编《宋教仁被刺记》(上海普及书局,1913)。
(5)杞人氏述《宋教仁被害记》(石印本,1913)。
(6)北海后身编《桃园痛史》(上海群学书社,1913)。
(7)西湖哀时客编《渔父痛史》(长沙拾雅书局,1913)。
(8)姜泣群编述《渔父先生雄辩集》(附《举国同声哭》)(中华艺文社,1913)。
(9)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中华艺文社,1913)。
(10)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革命文献》第42、43合辑,台北兴台印刷厂,1968)。
(11)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12)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武汉出版社,1990)。
以上史料集所收,除部分应宅所获原始证据外,大部分系录自当时报刊,内容包括案情报道、相关函电、新闻评论等,多为当时极易看到的史料,但也有少量罕见材料,如《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所收国民党党史会藏《应夔丞致言仲达书》就非常重要,在当时并未见披露,后来也未见研究者利用。
3.报纸
从数量看,报纸所载有关宋案资料最为丰富。上述各种史料集虽然收录了不少,但由于编者无一例外系站在国民党立场选录资料,因此并没有能够如实反映宋案的复杂情况。这就要求研究者必须以开放、包容、公正的心态,广泛搜集当时各种背景、立场的报纸中关于宋案的报道与评论。最低限度应当对以下20余种报纸的相关资料进行细致的搜罗分析。
(1)北京:《民主报》《亚细亚日报》《中国日报》(后改名《大中华民国日报》)《国报》《大自由报》《新中国报》《新纪元报》《顺天时报》。
(2)天津:《大公报》。
(3)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时事新报》《民立报》《民权报》《中华民报》《神州日报》《大共和日报》。
(4)奉天:《盛京时报》。
(5)长沙:《长沙日报》。
(6)南洋:《振南日报》《南洋总汇新报》。
上列报纸既包括立场中性的,也包括国民党或袁世凯方面的,此外还有其他党派、海外华侨及日人所办的。其中只有《民立报》《申报》《大公报》《神州日报》等少数几种报纸常为研究者征引,其他报纸甚少受到关注,还有一部分报纸从未被注意。即使对这少数几种报纸的征引,也是零星的,而非系统的。到目前为止,可以说还没有一人系统搜罗分析过上述20余种报纸中关于宋案的各种资料。其中有不少材料对于破解宋案谜团极为关键,如《民立报》曾刊登驻北京记者“4月1日特记”,记述洪述祖与应夔丞之关系及发现宋案始末,透露了不少内幕。[30]又如,各报曾刊登不少当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分析,像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匿名氏《宋案证据之研究》、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等,多能给人启发,但并未见后来研究者搜集利用。
4.私家记述
这类资料不多,主要有陆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言敦源及程经世合撰《公出日记》、叶迦《辨音室闲话》、张国淦《北洋述闻》、袁克文《辛丙秘苑》、周南陔《宋教仁被刺之秘密》以及《张溥泉先生回忆录》《吴景濂自述年谱》等。其中陆、叶所记从未引起研究者注意。其他人所记虽然常被研究者征引,但由于他们对相关资料掌握不够,对于这类资料中关于宋案的记述往往不能做出准确解释。此外,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对于了解洪述祖的经历、性格及为人处事极有价值,但鲜见研究者利用。
综上,关于宋案,尚有相当多已经公开及尚未公开的资料未被研究者利用。占有资料方面的不足及偏差,往往导致研究者偏听偏信而缺乏比较、鉴别,从而难以做出准确可信的判断。以当年国民党方面对宋案核心证据的解释为例,迄今还未见有研究者系统分析过其中哪些说法可以成立,哪些说法不能成立。再以赵秉钧自辩“勘电”为例,迄今也未见有研究者具体分析过其中哪些说法是真言,哪些说法是谎言;而对徐血儿批驳“勘电”的那篇著名文字,同样未见有研究者辨析过其中何者可以成立,何者属于误解。诸如此类难题,还有许许多多,未经深入分析。可以说,宋案研究虽然历经百余年,但其内幕基本上还是一片混沌。而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条思路。三个原则,一是从广泛搜集整理各种已刊资料出发,同时努力挖掘未刊资料,然后在对各种资料的可靠性进行严格鉴别的基础上,系统阐释利用;二是要将史实考证与当时政情变化紧密结合,特别要注意宋案发生于临时政府即将向正式政府过渡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之下,将案情演变与政情演变紧密结合起来分析;三是要认识到,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有明暗两面,宋案也不例外,因此,研究宋案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表面现象的分析,而应努力通过可靠史实与史料,揭示表象背后的历史真相。一条思路,就是要明确“宋案”不等于“刺宋案”,避免将“宋案”简单化为“刺宋案”,应按照案情演变的自然顺序,逐一研究各个案情及其内在关联,并将宋教仁被刺后各方的表现置于宋案全局当中来分析。如此,研究工作方能取得突破,宋案谜团方有望破解。
[1]著作如刘晓民《法治的迷思——宋教仁案与中国法治困局的历史诠释》,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论文如石彦陶《宋案后孙中山并非一贯主张武力倒袁》,《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4期;周兴樑《“宋案”后孙中山对袁世凯的态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石彦陶《孙中山、黄兴对“宋案”态度之比较再研究》,《益阳师专学报》1994年第1期;石彦陶、石胜文《孙中山对“宋案”处置态度演变蠡测》,《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6期;成方晓《宋教仁遇刺案中的“哿电”考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杨晓娟、杨月君《试论“宋教仁案”舆论风潮的政治影响》,《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等等。
[2]朴庵:《哀宋先生敬告本党及他党》,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革命文献》第42、43合辑),台北:兴台印刷厂,1968,第262页。
[3]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页。
[4]《洪述祖有杀宋先生之必要乎》,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岳麓书社,1986,第168页。
[5]《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6]《赵秉钧为宋案自辩电》(1913年4月28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260页。
[7]《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8]其中,关于国民党党史方面著述,如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上海民智书局,1929,第950—954页;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第161页。关于中国近代通史性著述,如陈功甫《中国最近三十年史》,商务印书馆,1928,第107—108页;魏野畴《中国近世史》,中江书局,1930,第261—262页;孟世杰《中国近百年史》下册,百城书局,1932,第12—13页;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商务印书馆,1948,第384—388页;李守孔《中国近代史》,台北:三民书局,1974,第218页;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第433—434页;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人民出版社,1981,第911—912页;陈旭麓主编《近代中国八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531—534页;李云汉《中国近代史》,台北:三民书局,1986,第287—288页;李侃等《中国近代史》,中华书局,2004,第405页;徐中约《中国近代史》,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第481页;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第6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第29—31页;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13—114页。关于辛亥革命史、北洋军阀史、民国史方面著述,如吴玉章《辛亥革命》,人民出版社,1969,第165—166页;谷钟秀《中华民国开国史》,上海泰东图书局,1914,第117—124页;马震东《袁氏当国史》,团结出版社,2008,第99—102页;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1卷,中华书局,1987,第188—194页;张宪文等《中华民国史》第1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36—139页;朱汉国、杨群主编《中华民国史》第1册,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第43—44页;朱宗震《民国初年政坛风云》,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第132—145页;胡绳武、金冲及《辛亥革命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507—533页;唐宝林、郑师渠《共和与专制的较量》,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第95—106页;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第163—172页;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1卷,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2,第404—407页;来新夏等编《北洋军阀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第255—259页。传记方面,如吴相湘《宋教仁: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第223—224页;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4,第438—504页;陈旭麓、何泽福《宋教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第96—100页;陈志让《袁世凯传》,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第167—171页;李宗一《袁世凯传》,中华书局,1980,第233—243页;侯宜杰《袁世凯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3,第283—303页。
[9]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第119—131页;王涵:《试论宋教仁之死》,《文汇报》1980年12月16日,第2版;何泽福:《宋教仁与袁世凯》,《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第71—78页;饶怀民:《宋教仁血案及其政治风潮》,《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3期,第101—105页;刘大年:《宋教仁被暗杀案》,《江苏文史资料》第33辑,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编印,1989,第1—25页;朱怀远:《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78—86、126页;袁伟时:《民国时期的袁世凯:成就与罪错》,《缠斗:方生与未死》,线装书局,2013,第95页。
[10]萱野長知『中華民国革命秘笈』東京、皇国青年教育協会、1941、188—190頁;松本英紀『宋教仁の研究』京都、晃洋書房、2001、195—199頁;片倉芳和『宋教仁研究:清末民初の政治と思想』東京、清流出版、2004、193—226頁;菊池秀明:《末代王朝与近代中国:清末中华民国》,马晓娟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第151—159页;欧内斯特·P﹒扬:《1912—1915年的袁世凯》,张华腾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2010,第138—139页;史扶邻:《孙中山与中国革命》,丘权政、符致兴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第388页;K.S. Liew,Struggle for Democracy:Sung Chiao-jen and the 1911 Chinese Revolution,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pp.191-201;片倉芳和「宋教仁暗殺事件について」、『史叢』第27號、1981年、19—34頁;渡辺竜策「宋教仁暗殺事件の意味するもの——民初政争の一断面」、『中京大学论丛·教養編』1962年第3號、51—71頁;樋泉克夫「宋教仁研究ノ-ト-1-」、『多摩芸術学園紀要』1980年第6巻、25—42頁。
[11]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67—68页。
[12]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9—570页。
[13]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页。
[14]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2—49页。
[15]侯宜杰:《袁世凯传》,第295页;《暗杀宋教仁的主谋尚难定论》,《史林》2013年第1期,第125—128页。
[16]马勇:《1894—1915:梦想与困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第170页;《重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305、312页。
[17]张华腾:《中国1913——民初的政治纷争与政治转型》,陕西人民出版社,2015,第83—99页。
[18]张晓波:《民国的开端:宋教仁评传》,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第16—60页。
[19]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10—202页;金满楼:《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第62—105页。
[20]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团结出版社,2012,第106页。
[21]北一輝『支那革命外史』北大輝、1940年改訂版、290—293頁。
[22]根据1913年5月26日《大中华民国日报》第2页“程经世之趣史”介绍,程经世为京剧名伶程长庚之孙,同文馆德文学生。清末曾为直隶候补道。民初先在总统府任翻译,后转而为国务院秘书。另据《政府公报》,程经世于1912年10月18日被国务总理赵秉钧呈请任命为秘书。见《临时大总统令》(1912年10月18日),《政府公报》第171号,1912年10月19日,第114页。
[23]宗良:《国民勿为所惑》,《民立报》1913年3月27日,第7页。
[24]血儿:《宋案正言:国民所宜知者如是而已》,《民立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25]《宋案证据全录》,《申报》1913年5月1日,第1页;《宋案证据全录》(二),《申报》1913年5月2日,第1页;《宋案证据全录》(三),《申报》1913年5月3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四),《申报》1913年5月4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五),《申报》1913年5月5日,第1页;《宋案证据全录》(六),《申报》1913年5月6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七),《申报》1913年5月7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八),《申报》1913年5月8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九),《申报》1913年5月9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十),《申报》1913年5月10日,第1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一),《申报》1913年5月11日,第2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二),《申报》1913年5月12日,第1—2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三),《申报》1913年5月13日,第1页。
[26]《宋案证据全录》(一),《顺天时报》1913年5月6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二),《顺天时报》1913年5月7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三),《顺天时报》1913年5月8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四),《顺天时报》1913年5月9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五),《顺天时报》1913年5月10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六),《顺天时报》1913年5月11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七),《顺天时报》1913年5月13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八),《顺天时报》1913年5月14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九),《顺天时报》1913年5月15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顺天时报》1913年5月16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一),《顺天时报》1913年5月17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二),《顺天时报》1913年5月18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三),《顺天时报》1913年5月20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四),《顺天时报》1913年5月21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五),《顺天时报》1913年5月22日,第4页;《宋案证据全录》(十六),《顺天时报》1913年5月23日,第4页。
[27]个别书籍,如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虽然征引证据超过40件,但实际上只是抄录证据,并对一些无关紧要的背景性故事进行演绎而已,对证据本身的内涵基本不能理解,更不能揭示各项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
[28]《京师地检厅吊阅宋案卷宗》,《申报》1918年6月28日,第10页。
[29]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编《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5卷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第345页。
[30]《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8页。
第二章 破解宋案谜团核心史料
无论研究何种历史问题,首先必须注意核心史料的掌握和利用,不清楚所研究问题有哪些核心史料,或者轻视乃至无视核心史料,所做研究工作就不能被称为专业、严谨的学术研究,所得结论自然也就很难经得起检验。对宋案研究而言,史料并不缺乏,其中可称为核心史料、对于破解该案谜团可起到关键作用者,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 京师警察厅总监王治馨在追悼宋教仁大会上的演说
按照史料面世时间,京师警察厅总监王治馨在追悼宋教仁大会上演说词的披露,比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于1913年4月25日深夜通电撮要宣布宋案证据,还要早近一个月,因此理应首先注意。
宋教仁被刺身亡一周后,北京国民党本部于1913年3月28日开会商讨应对策略,3月30日下午又在湖广会馆举行追悼大会,京师警察厅总监王治馨代表赵秉钧出席,并发表演说。赵秉钧时任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王治馨为赵之属下,与赵为“烟友”,又与赵之心腹秘书丁惟忠为同乡,因此赵、王二人关系极为密切。[1]在追悼大会举行前,凶犯应夔丞、武士英已分别于3月24日凌晨及上午被抓获,与应夔丞关系密切的洪述祖则于3月26日晨由北京出逃至天津,两天后乘火车南下,辗转至青岛德国租界藏匿。洪述祖为内务部秘书,于是,赵秉钧不可避免地受到猜疑。3月29日,共和党《亚细亚日报》突然发出如下一则关于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消息,称:
张继氏日前在该党本部对于钝初死事之演说,洋洋千言,大略谓:钝初之死,据外间消息,实为应夔丞所指使。应本上海流氓,虽为我们同盟会人物,但此人近恐已为人收买,故吾人对于应夔丞之外,仍须根究主使之人云云。其词中并及于现总理赵秉钧云。[2]
这则报道实际上暗示赵秉钧为刺宋幕后主使。《亚细亚日报》同时又报道,赵秉钧对于有人影射他与刺宋案有牵连,大为愤慨,于3月28日下午面见袁世凯,要求辞职,表示:
我不愿为总理,实以总统委托,不敢放弃国民责任。受职以来,朝夕劳苦,发白齿摇。不意区区苦衷,无人见谅。现在宋钝初一案,外间某党竟疑秉钧主使。此事毫无公理,秉钧万难缄默,拟请即行辞职,前往上海,与凶手对质,以期水落石出。[3]
就是在这样一种微妙时刻,宋教仁追悼大会于3月30日下午在湖广会馆举行。这让赵秉钧颇为踌躇,因他挂名国民党籍,又身任国务总理兼负责治安的内务总长,若不参加追悼会,不但无法向外界交代,也对不住自称与他关系甚为融洽的宋教仁在天之灵;更严重的是,外界将很可能因此愈加怀疑宋之被刺与他有关。但若参加追悼会,则难免有些尴尬,身处嫌疑的他,显然不能装聋作哑,若无其事;而若解释,则凭何取信于人?故由同样挂名国民党籍的王治馨代为出席追悼会,就成为赵熟虑之后的抉择。由王治馨以京师警察厅总监身份在追悼会上表明缉拿凶手的决心,也就等同于赵秉钧向国民党表明了自己对处理宋案的态度;同时,派代表而非亲自出席追悼会,又表达了他对国民党有人怀疑他为幕后主使人的不满。
对于王治馨在追悼会上的演说内容,当时各报多有报道,但详略不一,较为完整者如3月31日《大中华民国日报》记道:
昨日(三十号)国民党为宋教仁在湖广馆开追悼会,党员赵智庵派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代表莅会,其演说词大致谓:赵与宋有密切之关系,其关系即由政党内阁而生。自宋被刺后,上海拿获凶犯为应夔丞,应与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又有密切关系,不仅外间报纸啧啧,即总统亦不免疑赵,而赵则以洪述祖时往总统府,又不免疑总统授意。及前日赵与总统面谈,彼此皆坦然无私,唯总统说:洪述祖曾有一次说及总统行政诸多掣肘,皆由反对党之政见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总统答以反对既为党,则非一二人之故,如此办法,实属不合云云。现在既闹出此种乱子,难保非洪述祖藉此为迎合意旨之媒。唯有极力拿治,以对死者。鄙人现为警察长,已搜出证据多端,另抄一本,皆洪与应之秘密通信,可交吴莲伯,供党员参考,并通电各省都督,捉拿洪述祖,以期水落石出云。[4]
末尾有记者按语:“王所言如此,当时会场万目万耳,同见共闻。”演说中所云“吴莲伯”,即吴景濂,国民党重要人物,时任临时参议会议长。由“前日赵与总统面谈”云云,可知袁世凯是在3月28日,也就是赵秉钧去总统府辞职之时,向赵提及洪述祖曾建议收拾反对党一二人这一秘密。
3月31日《顺天时报》也对王治馨演说内容进行了报道,意思与《大中华民国日报》所记大体相同,但文字略有差异:
日昨国民党本部在湖广会馆为宋教仁先生开追悼会……巡警总监王治馨君代表赵总理到会演说,略谓:赵总理对于宋先生之死异常哀痛,盖由赵与宋实有特别关系。当唐内阁倒后,宋首倡政党内阁之议,第一赞成者即为赵总理。是时,宋时往赵第,昼夜筹商此事,惜袁总统惑于宵小之言,未能达到目的。因有此历史,故赵之哀痛尤甚于他人。惟近来外间因洪述祖为内部秘书,应夔丞又为洪之密友,故颇疑赵,即总统亦不能无疑。故赵于日前曾向总统辞职,并声明洪某系唐前总理荐来,与己并无关系。袁总统始言:前次洪某来总统府谒见时,曾进言谓:民党对公多方束缚牵制,何妨择其首要者除一二人,以为惩警。予当答以彼等一方面捣乱,已足破坏民国,吾何忍更为捣乱。想系渠误会政府宗旨,致出此等不法手段。于是,彼此疑团乃尽冰释……故赵总理今以二事自任:一务期捉到此案正凶,尽法惩治;二尽力促成政党内阁,以明心迹而慰宋君之灵云云。[5]
4月1日《民立报》《民主报》也对王治馨演说进行了报道,其中《民立报》所载演说内容与《大中华民国日报》略同,[6]《民主报》所载演说内容则与《顺天时报》略同。[7]
此外,还有两则材料披露了王治馨演说前后的一些内幕,可作为了解当时情形的补助。一则是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张国淦的记述,他说:
宋案出后,在京国民党开会,要求赵秉钧到会说明,赵派京兆尹王治馨代表前往。党员群起质问,王答词中有“杀宋决非总理,总理不能负责,此责自有人负”云云,登载各报。次日,袁以此剪呈报纸给我看,说:“如此措辞,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登报后也不声明更正。”言时词色甚厉。在我所得于府方者如此。[8]
照此则材料来看,王治馨在宋教仁追悼会上除了发表前述演说词外,还曾受到与会国民党人质问,因此才有“杀宋决非总理,总理不能负责,此责自有人负”的答复。王治馨显然是因为赵秉钧对他讲过洪述祖曾向袁世凯献策收拾反对党一二人之事,断定赵与宋教仁被刺无关,因此才有这样的答复。但他的答复却有暗示袁世凯应当为宋死负责之意,而忘了赵秉钧对他所言还是从袁世凯那里得来的,是袁在宋死之后忆及洪述祖往事,主动告诉赵秉钧的。因此,袁世凯非常恼怒,斥责王治馨讲话太不检点,并怪罪赵秉钧不该让王治馨乱讲。
另一则是国民党本部负责人之一张继的回忆,他说:
三月二十九日晨,陈明侯、商启予来访,言陆建章约宴,余答以三十一晚可赴约。晚赴醉琼林曾可楼约。偕王伊文、程仲渔访赵治安宅,王奇裁亦来。王君云:“洪述祖于南行之先,见总统一次,说现在国事艰难,总统种种为难,不过是二三反对人所致,如能设法剪除,岂不甚好!”袁曰:“一面捣乱尚不了,两面捣乱乎?”话止如此。[9]
按此则材料中,“赵治安”“王奇裁”“程仲渔”分别为赵秉钧、王治馨、程克。据《民立报》北京特派员报道,《亚细亚日报》于3月29日刊登张继在国民党本部演说宋案疑及赵秉钧,以及赵因此决意辞职的消息后,张继立刻否认,认为共和党报纸造谣,并于当晚邀请该特派员“同访赵总理,面揭该报之诬,兼探赵辞职确否”,[10]此即张继回忆录所记3月29日晚拜访赵秉钧的由来。而同去的“王伊文”就是那位特派员,本名王靖方,[11]与程克、赵秉钧为河南同乡。由张继所记可知,袁世凯在3月28日下午与赵秉钧面谈时所言,赵很快就透露给了王治馨,故3月29日晚张继来赵宅访问时,正在赵宅的王治馨可能出于为赵秉钧鸣不平,又向张继复述了一遍,其文词与王治馨隔天在宋教仁追悼大会上的演说大体相同,可与演说内容互相印证。
综合以上信息,王治馨演说内容的可靠性毋庸置疑,赵秉钧既于微妙时刻选择王治馨代表他出席如此关键的活动,则王必为其所信任之人无疑,且为其可以推心置腹交流的对象。赵必预先向王交代在追悼会上应当表达何种意思。其中,3月28日袁世凯与赵秉钧面谈时所言,应即赵秉钧授意王治馨演说内容之一,这从3月29日王治馨在赵宅提前向张继等人透露,并在3月30日演说中再次讲到相关内容,可以得到证明。然而,袁世凯对赵秉钧所说,毕竟是私下之言,赵通过王将其在宋教仁追悼大会上公开,固然有利于自证清白,却把袁牵扯了进来。故王之演说词披露后,《民权报》有“王治馨在国民党演说失辞,袁世凯闻之,极为焦灼……与赵秉钧均痛责王措词不谨”之消息。[12]《民主报》则说:“国民党在湖广会馆开追悼宋先生大会,巡警总监王治馨代表赵总理莅会演说,将政府与冯〔洪〕、应二人之关系情形流露词表,赵总理闻知愈不自安,一面责备王治馨,一面复向袁总统前坚请辞职。”[13]所谓赵“痛责王”“责备王”,恐怕只是做做样子而已。至于袁世凯的反应,透过张国淦所记,可知其早已怒不可遏。
王治馨演说词最大的价值,在于其中透漏了诸多与宋案相关的重大信息,为分析赵秉钧与宋教仁之关系,洪述祖与袁、赵之关系,以及袁、赵二人之关系,提供了极为重要可靠的依据。特别是其中透露洪述祖曾向袁世凯建议“收拾”反对党一二人,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应成为宋案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会看到,王治馨演说词将成为破解宋案谜团的关键证据之一。
二 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宅所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
这是宋案各种史料当中,最直接、最核心,也是最有价值的史料。应夔丞、武士英分别在上海英、法租界被抓获后,捕房从应宅起获大量证据,其中最为重要者,便是洪述祖与应夔丞的往来函电。紧接着,捕房又会同前沪军都督陈其美,至上海电报局查阅应、洪往来电报底稿,以为补充、校译。经过会审公堂预审,明确二犯暗杀成立,遂于4月16—18日先后将二犯及相关证物移交中方。在对证据进行仔细点验后,江苏都督程德全和民政长应德闳,于4月25日深夜向全国发表“有电”,正式撮要宣布宋案证据。随后又将53件证据以铜版纸刷印,这就是《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
在宋案证据正式公布前,各种关于案情的传闻早已充斥外间,来源不一,真伪难辨。因此,应宅所获函电文件究竟可以暴露出怎样的内幕,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但这些函电文件能否作为“铁证”,必须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前提,为此,就需要对该项证据的搜查、移交、保管与宣布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考察,并对其真实性做出判断。
1.证据搜查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在沪宁火车站遇刺后第3天,即3月24日凌晨,凶犯应夔丞由英租界总巡率领巡捕多名,在迎春坊三弄妓女李桂玉家抓获,并押解至捕房。[14]待至天明,捕房又派巡捕押解应夔丞至其家查抄,是为第一次搜查。《民主报》曾对搜查情况有如下报道:
应家住新北门外文元坊,门首有一长而大之牌,上书“江苏巡查长公署”数字,余一牌为“中华民国共进会机关部”,盖应亦为共进会会长。共进会则从前之哥老会所改组者也。既至应家,分派巡捕多人,先行把守,入内检查。有二室最为紧要,查出公文信件甚多,只将信面略阅一遍,至其中作何语,则未及细阅,由法总巡封完,担负保存责任。尚有一铁箱未启,其钥匙存法总巡处。[15]
由于应宅所在文元坊属法租界管辖范围,因此搜查主要由法总巡及法捕房负责。3月25日下午及26日下午,法捕房及英捕房又先后对应宅进行了第二、三两次搜查,《民立报》续有报道:
昨日(指3月25日——引者)下午四时,法捕房捕头蓝君,带同译员赵振生,偕国民党一人,并西探三名,华捕四名,续至拱宸门外文元坊北弄第二号应桂馨住宅,入内搜查。应之门首,悬有牌子三扇,一为“中华民国共进会机关部”,一为“江苏驻沪巡查长公署”,一为“文汇公司经租处”。入门后,即派华捕两名、安南捕两名驻守大门,禁止闲人出入。蓝君等入内,仅搜查房屋两间,所得公文凭据甚多。后抬出红漆皮箱一只,上有长春栈封条,带回捕房。并抄得极要之证物,则六响手枪一把是也。该枪内尚存子弹三枚,未曾放出,当日在站前后共放出三弹。[16]拆验其中之枪弹,则与宋君所受之子弹同式,此其最要之证据矣。又闻是日检查时,卜总巡及陈交涉使与王宠惠君、陆惠生君亦至。应夔丞亦由捕房用手铐铐住送来,见人犹逐一点头,如无其事。检查时,陈交涉使不许他人跟随入内,国民党员与之力争,乃仅许一人,其人则陆惠生君也。至于应家内,巡捕看守甚严,即水龙皮带等亦均配好,以防凶徒纵火。计应之住宅共有楼房五幢,厢房两幢,其家人口甚多,法捕房搜查毕,即将其家之男妇一干人,带入捕房中……连来客共计二十六人,俟将来审明后分别拘留、释放。至昨日(指3月26日——引者)下午四时,又经法副领事李君偕同蓝总巡并赵翻译等至应宅搜查,抄出外国式、中国式箱子各一只,内储要件甚多,亦即带回捕房,留候检视;一面仍饬各捕看守前后门,候再查究。[17]
其中3月26日下午第三次搜查情况,《民立报》另有更详细的报道,说是日“下午两点三十分钟,英捕房卜总巡谕饬西探头目阿姆斯脱郎(又译作‘安姆斯脱郎’),带同西探至法捕房,向捕头蓝维霭君声请会同至应桂馨家第三次搜检证物。蓝君诺之,即偕同译员赵振生、西探二名、华探四名至应处,又搜得手枪一支,子弹两封,约十余粒,暨共进会簿据数本,皆有入会人名登载,秘密收藏者,亦为案中要紧证据,由应在捕房供认指出,前往吊取者也”。[18]对于从应宅拘押的26人,法捕房将其分为来客与眷属异室看守,然后对来客逐一审认,发现当中有一身材短小、身着新服者,颇为可疑,遂派人至沪宁车站觅得当时曾见凶手面目者一人至,经辨认,确认其人就是刺宋凶手,姓武,名士英,山西人,又名吴福铭。武亦供认不讳,亲自签字。
从上述情形来看,搜查过程中捕房首先对应宅进行了严密封锁,禁止闲杂人等出入。参与搜查者既有法捕房,又有英捕房;既有西探,又有华捕、安南捕;既有政府官员,又有国民党代表。而且在三天内进行了三次搜查,应该说是很彻底的。不仅如此,搜查结束后,应宅依旧派捕看守,“所有应之家人,除佣仆购物外,不得自由出入”。[19]又据《顺天时报》报道,应夔丞被拘押约两个小时后,即24日凌晨“二时许,即有应之党羽纷纷以电话警告,令将家中所藏信件、军械藏匿。此电话均为捕房中人所接,因将室中所有重要对象一一搜出,其余均加以封识”。[20]可见,由于搜查及时,避免了应夔丞家人及其党徒隐匿、销毁证据。英法两捕房将宋教仁遇刺“视为非常重大之案件,故于其种种人证,皆极注意。其最关紧要者,则凶犯行刺前后关于此案之往来电报也,故中西官预约会同查看,会同签字,封固保存,尤为此案搜检证据最紧要之关键也”。[21]总的来说,宋案搜查证据环节,并无明显漏洞,故无论政府方面、国民党方面,还是外间舆论,此后均未就此环节提出异议。
2.证据移交
宋教仁遇刺系在华界所属沪宁火车站,而应、武二犯被擒分别在英、法两国租界,故二犯应在何处审理,中外意见不一。上海地方检察厅“以起案地点系在铁路华界,不涉租界范围,且敢暗杀民国伟人,不法已极,亟应并解地方官,按律严办”。英捕房意见则“以年来暗杀迭见,迄未一破,今既目罹法网,应将各人证移送英廨,归案澈究”。而法捕房则提出“应家宅、羽党均在法界,自应先由法界讯明,再行核办”。[22]最后经协商,决定先由英、法公廨会审讯明,然后再移交华界法庭审理。
从3月31日起,至4月12日止,英、法公廨先后对二犯进行了七次预审。其间,因审讯需要,会审公堂曾启示应宅所搜出铁箱内证物。为防止证据调包,国民党及政府方面代表进行了严密防范。铁箱启封时,“上海国民党交通部公推陆惠生君等前往监视。其铁箱中所贮藏之物件,一一以簿列号登记之;其重要之证据,程雪楼、黄克强两君暨交通部之特派员陆君,均于其上捺印,预防未来之更换也”。[23]至第七次预审时,“经总西探阿姆斯脱郎偕同法捕头,将所有英、法两捕房在应犯家抄获之文件证据尽行送案,计黑皮箱一只(箱面贴有上海新长春栈字样),油纸包四个,大木箱一只”。[24]于是进入证据检点、移交阶段。中国政府代表德雷斯律师提出,“此案原□且系江苏都督,堂上既欲移交,应请即刻将此案移交苏都督办理”,并提醒公堂“捕房保护此案证据如何竭力慎重,外人并无间言,将来将证据缴呈,亦请公堂照捕房办理,不使外人有间言”。[25]4月14日,公堂召集各方代表,当场对证物进行检查,以备移交。《时事新报》详细记录了点交情况:
昨日午后,英美总巡捕房总巡卜罗斯君,西探头目安姆斯脱郎,捕房刑事检查员侃克律师,将木箱一只、皮箱一只、油纸包四个送廨,并由华探目李星福偕同一百三十六号等两西探,将罪犯应桂馨押乘汽车赴廨,继而中国政府代表德雷斯律师,宋先生家属代表佑尼干、梅吉言两律师,应桂馨代表渥沛、爱理思、罗礼士三律师,先后莅廨。经正会审官关炯之会同英康副领事康斯定君、驻廨检查西员司疋林非而(又译作“司璧林斐”——引者)君,在领事间内检点文件。关防严密,不准傍听。周围预派荷枪西捕四名、印捕十六名及中西包探十余名,由驻廨八十五号西捕头督率巡逻。当由安西探头在领事间内将油纸包先拆一包,由关谳员与英领督同两造律师分件检视,编列字号,直至五下半钟,只点一包。因为时已宴〔晏〕,中西官会商之下,谕将此项要件油纸包带回捕房,应桂馨还押,候今日由原、被律师自至总巡捕房接续检点编号,以省周折。至移归内地法庭之地点,须候领事团议决后,即行并解,归案讯办。故昨日尚无确实解送之地点也。[26]
检核时,凡与应夔丞“有牵连关系处,均令伊自行指证明晰。因关防严密,禁人旁听,即录供吏亦不准入内,无从知其内容”。[27]
4月16日下午4时,武士英由法国巡捕两人押送至上海县模范监狱临时监禁,同时法捕房向上海地方检察厅移交了在应桂馨家抄出之板箱一只、皮箱一只,由检察厅当场妥收。板箱内系装证据文件各物,皮箱内则系衣服。移交后仍将板箱外用火漆盖印,封固严密。[28]4月17日晚,应夔丞由英捕房荷枪移解至南市,步兵第六十一团团长陈其蔚率兵迎提,警厅亦派人荷枪护解,押入江苏海运局该团营仓,禁止家属及闲人窥探。[29]4月18日,武士英亦被押解至海运局营仓,与应夔丞分别管押。[30]同日,总巡捕房向江苏都督程德全的代表吴佩潢、陆惠生移交了总巡捕房及驻廨检察处保存的各项文件,各报对这一过程进行了详细报道:
自凶犯应桂馨由英捕房押解南市羁禁海运局营仓后,所有总巡捕房及驻廨检察处保存之各项文件,因当日不及点交,故于昨晨十点半钟,奉江苏程都督特派代表陆惠生、吴佩潢二君莅廨接收,并由中国国家代表德雷斯、捕房代表侃克、被告代表爱理思三律师,亦均到堂候示。旋由五十号西探总目安姆斯脱郎与检察西员史璧灵斐君,各将保存要件呈堂。关谳员即会同英康副领事升座楼下公堂,当将各种文件用皮纸包固,火漆烙印,并有木箱一只,因无铰链锁匙,故由谳员加贴本廨封条四张,连同公文一角、印批一纸,一并检交陆、吴两代表查收,即由陆、吴二君呈出收条各一纸交与关君,附卷备查。旋因陆、吴二君以各项要件门类纷杂,虽均封固盖印,然非一一点交,不足以昭慎重,要请关君同往陈交涉处,当面交待。关君允之,遂与安西探目、史检察员会同陆、吴二君,各乘汽车,将前项文件一并送至交涉使署,当面点交毕,始各分道而返。兹将移交文件清单一纸照录于下。计开检察处保存各件:纸盒一只,内储呈堂各项电报密本文件一包,共计二十三件;信函文件一包,共五十六件;枪子壳二枚,手枪一支,内有子弹两颗;图章六件,照片一方,京江第一法庭致各报馆信函四十二封。计开总巡捕房保存各件:紫木箱一只、文件五包。[31]
各项证物送至江苏交涉使署后,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上海地方审检两厅长,以及伍廷芳、王宠惠、黄兴、陈其美、黄膺白、陆惠生、吴佩潢诸人,均于4月18日先后到交涉使署办事处,与交涉使陈贻范一起将英公廨交来证物,分别启视,公同研究,并逐一拍照。所有在公堂讯问时当众揭晓之密电码等,以及子弹、手枪等物俱在。[32]同日,检察厅厅长陈英奉都督程德全之命,将法捕房在应桂馨家抄出的木板箱亦解送至交涉使署所在洋务局,报纸对此过程亦有详细报道:
法捕房前在文元坊应桂馨家抄出之木板箱一只,内容秘密。自解检察厅后,陈厅长饬另储妥当房屋之内,派警看守,防护周至。前日已奉江苏都督程君饬,将该板箱解送洋务局。陈厅长发电司法部请示后,昨晨陈厅长会同审判厅长黄涵之君,先备汽车二辆,停候福佑门外,陈、黄二君亲自督同巡长梅南枝君、司法巡警郝云、余涛,带同警备队二十余名,荷枪押解。先用电话知照,法捕房亦派西捕照料。陈、黄二君乘汽车一辆,木箱储放一辆。出城时,有见该箱似洋布木箱形式,颇极沉重,箱上有法捕房封条,及检察厅封条种种。及至洋务局,由黄、陈二君面交程德全、黄兴、陈其美、伍廷芳、陈贻范五君验收。当时程都督即请当场启视,黄兴、陈其美二君阻之,候今日当众订定时刻,到场启视宣布。闻此箱内系抄出武之往来信札要件各物,后因武解堂直认不讳,故此项往来信札要据,迄未察看,即由捕房藏入木箱封固,连武士英一并移解检察厅储藏。日昨法领事署尚要求查阅,陈厅长以内均要件,厅中未便启封,或派封固人到庭公同开看,以昭大公云云。现由聂谳员与李副领事会商办法,再行移覆。[33]
4月20日,陈贻范又邀请黄兴、程德全、王宠惠、伍廷芳等人,在办事处做第二次会验。[34]
由上述报道可知,证据移交相当慎重,程序相当严密。先是在移交前,由捕房、被告及政府代表共同在公堂对证物进行检查,牵涉应夔丞处还由其自行指证明晰,然后严密封固,用汽车载回捕房。向中方代表移交时,再次呈堂,由各代表将各种文件用皮纸包固,火漆烙印,无锁木箱则由谳员加贴公廨封条,然后连同移交公文一并交与接收代表。两名接收代表则各出收条一张,交与公廨正审官,并请其一同护送证物到交涉使署,当面点交。由法捕房移交检察厅的木板箱,在解送洋务局时,也是相当谨慎,先由检察厅长发电司法部请示同意,然后会同审判厅长亲自督同警察队荷枪押解。木箱上除了法捕房封条外,又加贴检察厅封条。至洋务局后,当面交与程德全、黄兴、陈其美、伍廷芳、陈贻范五人验收。正是由于证据移交相当慎重,程序极为严密,故此环节亦未引起任何一方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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